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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斷“左右不分” 患者做兩次手術索賠萬元 本報訊(通訊員王悅)小劉在一次意外事件中受傷,某醫院診斷爲左腳挫傷,並給他做了手術。但在複查時,該醫院又說是左腳肌腱斷裂,進行了二次手術。經受了兩次手術痛苦的小劉認爲醫院極度不負責任,造成第一次誤診,他起訴到法院,請求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並要求醫院賠償損失。記者今天獲悉,豐臺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劉在起訴書中稱,2007年8月25日,他因左足背意外受傷,到某醫院治療。該院急診大夫診斷爲左足背皮膚挫裂傷,並以此進行了“開放損傷清創術”,將傷口縫合。 但是,小劉按醫囑修養後,仍感到左足活動受限,康復較慢。2007年10月25日,他又來這家醫院複診,被診斷爲左脛前肌腱斷裂2個月,並住院進行手術,大夫在他的左足背上切開三個切口,將斷裂了2個月肌腱縫接。 小劉認爲,由於醫院第一次誤診,沒有發現肌腱斷裂並及時治療,使他的左小腿肌肉萎縮,左足活動受限,對今後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 小劉還稱,醫院在治療中極度不負責,表現在“左右不分”。在他右足無任何損傷的情況下,竟然在第一次的診斷書中寫成“右足背軟組織挫傷”,在11月27日複診記錄中又寫成“右脛前肌斷裂術後4周”。小劉認爲醫院的行爲已經構成醫療事故,因雙方協商不成,故起訴到法院,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按鑑定結果依法賠償,並支付其誤工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共計1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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