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女士以人身損害賠償爲由,一紙訴狀將北京東方盛澤商貿集團碧水雲天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等5萬餘元。 原告訴稱,2008年1月25日晚23點30分左右,其與丈夫到被告位於窯窪橋東的碧水雲天洗浴中心洗浴就餐,在進入洗浴區後,由於標牌不明,指示標誌不清,服務人員服務態度差等原因,導致原告裸體誤入通向二樓餐廳樓梯口處公用區,發現有三名男賓與一名女服務員交談,此時意識到已誤入公用區。原告驚慌之下匆匆跑回更衣室。之後,原告總是感到恥辱、丟人,經常做惡夢、精神恍惚,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原告幾次找被告討說法,被告一直推脫搪塞,不予解決。 原告認爲,其到被告洗浴中心是消費,而非遊玩,被告理應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負責。而原告恰是因爲浴室標牌指示不清,設置不合理以及根本無服務員提示的情況下裸體誤入公用區的,被告現應對原告因此遭受的一切承擔負責。 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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