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2月15日訊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書面通知,屬程序不合法,勞動關係依然存在,工資照付;員工違反規章被辭退,但用人單位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日前,鹿城區法院對兩起勞動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2006年7月,在一家保險公司擔任業務科科長的周某,收到公司一封工作聯繫函,該函附件的考覈結果中寫明他被辭退,未說明任何原因和理由。一個月後,保險公司停止爲他繳納社會保險費,同年9月停發了工資。去年7月,此糾紛經勞動仲裁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爲,保險公司未向周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程序上不合法,不能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爲當年8月已解除。所以,周某要求支付2006年9月至去年7月仲裁裁決確定之日的工資2萬餘元,應予以支持,且公司還得補繳社會保險費。另外,有關17萬餘元的業務提成及2萬餘元的報銷費用,周某持有相關憑證原件,因此,保險公司也需予以支付。 法院判決的另一起勞動爭議是有關經濟補償金的糾紛。2001年9月,喬某進入市區一家酒店從事保安工作。去年8月31日,酒店方面解除了與喬某的勞動合同,原因是喬某多次私賣客人遺忘在酒店的酒水及侵佔停車費。 法院審理認爲,酒店方面提供關於喬某違規的證據不能證明喬某存在嚴重違反規章行爲,因此,酒店應支付喬某經濟補償金1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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