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2月15日訊 車子開到沒有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撞死行人。昨天,江西人劉某被寧波海曙交警大隊判定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在海曙中山西路與文化路交叉口,這是一個丁字路口。1月15日,32歲的劉某駕駛一輛小型客車沿着中山西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該路口時,75歲的陳某正沿着人行橫道過馬路,結果小客車車頭與陳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解讀 海曙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吳革新說,根據《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標準》,行人在無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內事故: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行人不承擔責任。但當行人未走人行橫道發生事故的:發生事故過程中行人無突變行爲,且在人行橫道上無其他行人的,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責任,行人承擔次要責任;發生事故過程中行人無突變行爲,且在人行橫道上有其他行人的,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行人不承擔責任。 在這起事故中,劉某駕車行經人行橫道,卻與行人搶道通行,嚴重妨礙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通行的權利,不僅要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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