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小學生訂教輔課本,接受有關發行商的賄賂,在3年時間裏,初教科長竟依此斂財33萬餘元。2月14日,亳州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原亳州市教育局初教科科長張洪彥有期徒刑8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在司法機關對其立案前,張洪彥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並已足額退出違紀違法所得。亳州中院認爲,張洪彥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退出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任靜、吳茂俊、武長鵬)(來源:中安在線-安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