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烈士褒揚條例(徵求意見稿)》。根據該徵求意見稿,國家對烈士遺屬發給烈士褒揚金,標準爲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烈士褒揚金由發給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該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據瞭解,《烈士褒揚條例(徵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烈士的評定、烈士遺屬的撫卹、烈士遺屬的優待、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三十八條。徵求意見稿完善了評定烈士的條件和程序,建立了統一標準的烈士褒揚金制度,規定了確定烈士遺屬定期撫卹標準的原則,增加了對烈士遺屬優待的規定,規定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的措施,並對境外的中國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也作了原則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就公開徵求意見下發的通知稱,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於2008年3月3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提出意見,也可以於2008年2月29日前,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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