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飽受爭議的技術專家,一個被輿論熱捧或質疑的明星企業家,一個熟諳政府心理的投機家,一個在轉型中國如魚得水的冒險家,如今一審獲刑12年。對這一判決的不同認識,正涉及現存法律和市場制度中的規則邊界。對於顧雛軍當年所堅信的“潛規則”而言,這些“規則邊界”的確立,正是市場制度從“潛規則”走向“顯規則”的必要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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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翻遍自己的“潛規則手冊”,始終找不到自己獲罪的原因 |
今年1月30日,因收購科龍、美菱、亞星等一系列上市公司過程中的違法操作而被捕的“資本梟雄”——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軍,終於迎來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此前他已經在看守所裏爲這個結果等待了2年半的時間。
在近1000天沒有呼吸到自由的空氣之後,出現在庭審現場的顧雛軍頭髮花白,表情平靜,但下垂的嘴角依舊掩飾不住昔日倔強不羈的個性。當天,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執行1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同案的另外8名被告中,除曾俊洪被判無罪外,亦分別獲刑一至五年不等。
比判決結果更重要的,是法庭在長達193頁的刑事判決書中,第一次詳盡披露出顧雛軍在一系列重大收購中的資金來源及運作手法。
這一關鍵證據的出現,不但使得此前市場中的諸多猜疑與推測水落石出;而且從一個側面展示出了在市場規則尚未完善的今天,缺乏監督的資本是如何與政府管制的“潛規則”相結合,侵蝕着社會與公衆的權益。
奇怪的是,最初顧雛軍被查卻全然不是因爲這樣的罪名,這也是他始終覺得有人陷害他的原因。
兩年前,危機乍現
2005年7月29日下午,顧雛軍在北京首都機場被警方帶走,這是他最後一次出現在公開場合。據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在那之前顧雛軍已經很久沒有回科龍了,“他怕被抓,有一次走到半路又不敢去了。”
在被捕前幾天,顧雛軍終於回了一趟科龍。那天一早,顧雛軍首先到科龍開會,當時由於各金融機構收縮貸款,科龍已經陷於停產狀態。顧在會上表示準備轉讓廣東格林柯爾股權以解決科龍的資金困難,希望大家保持信心。
但在私底下,顧已經知道,退出科龍是唯一的結局。當天下午跟鎮政府進行了短暫的溝通後,顧雛軍回到賓館向身邊的人說道:“我們回深圳吧,科龍賣就賣了。”“他那個人中氣特別足,平時從來不會輕聲說話,但說這話時他已經完全泄氣了,聲音輕得幾乎聽不見。”一位當時在場的人士向記者回憶道。
或許顧雛軍認爲失去科龍已經是自己人生最大的失敗,或許他以爲自己願意出讓科龍股權就算是跟政府“擺平”了此事,總之從隨後的行蹤來看,顧似乎並沒有意識到自己即將遭遇的命運。
第二天顧雛軍到深圳參加了一個重要的銀行會議,當天下午飛到湖北跟省政府討論收購襄軸的事宜,湖北談完又飛上海,29日下午從上海飛回北京,隨即被捕。
隨後幾天,與本案相關的其他被告人分別被捕,其中科龍電器原副總裁嚴友鬆在29日被捕當天,還在跟海信的周厚健等人討論科龍轉讓股權的具體事宜。
據知情者回憶,被捕後的顧雛軍第一次見到前來探視的委託律師時“暴跳如雷”。在一個多小時的探視時間裏,顧滔滔不絕地控訴自己被陷害,“律師自己沒說上幾句話,全讓顧說了。”
在暴怒的間隙,顧雛軍依然做出了一項事後證明“非常明智”的決定:通過律師委託全國工商聯全權代理科龍股權的轉讓事宜。正是由於這項委託,在隨後兩年多時間裏,儘管“格林柯爾系”分崩離析,但顧雛軍通過廣東格林柯爾所持有的科龍股權,依然能夠以9億元人民幣的價格最終轉讓給了海信。
但身在看守所裏的顧雛軍,能夠對外界所發生的影響也僅此而已。隨後一年多時間裏,包括香港格林柯爾在內的“格林柯爾系”冰消瓦解:尚未完成收購的襄軸宣佈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亞星汽車和美菱電器分別被當地政府以訴訟和回購等方式收回股權;加上海信收購的科龍電器,顧雛軍在國內苦心搭建的“格林柯爾系”至此崩盤。
與此同時,顧氏賴以“起家”的香港格林柯爾也在一系列外部訴訟和內部矛盾中瀕臨解體:由於2005年中報難產,公司於當年8月1日停止股市交易,並於2007年4月被香港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註銷上市地位。在顧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天津格林柯爾,也於2007年4月被法院將其位於天津經濟開發區的7萬多平方米主廠房以5600萬元價格拍賣。
實際上早在退市和被拍賣廠房之前,香港格林柯爾就已經陷入解體狀態。一位公司內部人士告訴記者,由於顧在公司管理上的強勢和獨裁風格,香港格林柯爾在上市後並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顧被捕後,各地分公司很快陷入“各自爲政”的狀態,生產和銷售也因此中斷。
此時,顧雛軍正在看守所內構思着一份又一份的舉報材料:從被捕到判決,顧雛軍始終不承認自己犯了起訴書中的任何一條罪名,並一次又一次地對外聲稱自己是被一個巨大的“利益集團”陰謀陷害。爲此他不惜在被捕一年後的庭審期間以絕食相逼,要求法庭向媒體公開庭審內容及自己的舉報材料。
顧雛軍的“被害妄想”
2006年11月7日,由於追加指控和被告而被數度延期的顧雛軍案在佛山中院正式開庭審理。由於公訴方提供的大量證據需要質證,因此庭審分爲質證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在完成第一輪質證後,12月12日法院再次開庭,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就在第二次開庭時,因爲摔傷而坐輪椅出庭的顧雛軍突然向法庭提出三項緊急申請:一是要求法庭允許不少於20家媒體旁聽公開審理;二是申請法庭公開本案全部材料;三是將他給有關部門的公開信作爲證據,並予以公開。並聲稱若不獲準,將從12日起絕食。
這一戲劇性的轉折立即引起了衆多媒體的關注,而在行動的背後,則是顧自身“被害心理”的一次充分表達:他認爲一個勢力幾乎無所不達的“利益集團”不僅要控制審判,而且還要向外界掩蓋真相。
此後的判決及庭審資料顯示,顧雛軍及其辯護人對於公訴方起訴的四項罪名——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批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產罪、職務侵佔罪——所涉及的事實部分大都未予否認,但均認爲不構成刑事犯罪。
但是顧真正認爲自己被“陷害”的理由,則並不存在於公訴方的起訴範圍之內,而是早在2004年底由廣東省證券監管局出具的一份詢問函,調查科龍電器是否從廣東發展銀行開出一份2.76億美元的擔保函。
儘管科龍電器3天后即正式回函並無任何2.76億美元的擔保,但此後多家銀行對科龍收縮信貸,以及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5月10日對科龍正式立案調查等一系列事件,使得顧雛軍堅信這“子虛烏有”的2.76億美元擔保,正是“利益集團”爲了迫害自己和科龍電器而拋出的僞證,其目的是爲了讓科龍資金鍊斷裂,並最終從自己手中奪走上市公司。
沉湎於被害心理的顧雛軍似乎沒有意識到,早在2001年他收購科龍時媒體對格林柯爾的質疑,2004年“郎顧之爭”中郎鹹平對顧收購國企手法的披露,以及他藉助科龍電器這一平臺對美菱、亞星、襄軸等上市公司狂飆式地收購,就已經引起了市場、媒體及監管層的高度關注。
在這種情況下,2004年年中依然盈利,卻在年底報出六千餘萬虧損的科龍電器被監管部門調查,實屬情理之中。而在2005年4月由廣東、江蘇、湖北以及安徽四省證監局展開聯合調查後,本案被告人之一、時任科龍電器副總裁的嚴友鬆對媒體的解釋,也明顯比顧雛軍的“迫害論”更符合邏輯。
據嚴友鬆表示,中國證監會在2004年初已經對格林柯爾系四家上市公司進行了一次“特殊”的巡檢,他認爲此次巡檢的原因,一是因爲2003年德隆案爆發後,監管機構更加關聯公司利用擔保、貸款等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問題;二是因爲2004年的“郎顧之爭”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關注,因此對格林柯爾系公司“特別關照”。
並不複雜的事實和道理,卻似乎仍不足以打破顧雛軍的“被害妄想”。
他最清楚“潛規則”
在庭審辯論及此前的舉報材料中,顧雛軍多次強調,格林柯爾進入科龍以後,上交政府的稅收從2001年的2.1億元持續增加,從2002年的3.5億元、2003年的4.5億元增至2004年的5.6億元。
儘管在旁人眼中,2004年已經虧損6000餘萬元的科龍電器,居然還能上繳5.6億元的“天價”稅收不合常理,但這正是顧氏“叢林法則”中的一條:理解並迎合地方政府的需求,是自身利益的前提與保障。
在中國改革特有的產權體制結構下,地方政府對企業的“需求”正體現在稅收和就業兩個方面。而自1990年代初便“下海”創業的顧雛軍,在多年的經營過程中對於這一“中國國情”顯然有着深刻的理解。
也正是基於這一理解,顧雛軍才能在2002年以3.48億元的超低價格最終完成了對科龍的收購。後來公開的資料顯示,顧雛軍在談判過程中充分把握了地方政府的“非賣價需求”,承諾由格林柯爾承擔政府擔保的鉅額債務,同時保證科龍電器的稅收增長,最終將政府開出的每股9.8元的轉讓價格“殺價”至淨資產以下。
在顧看來,自己在收購科龍之後,上繳稅收連年高速增長,已經“超額完成”了當初的承諾,地方政府沒有理由“整”自己,那麼自己所遭遇的調查乃至起訴顯然只能來自“利益集團”的陷害。
在成功收購科龍之後,自信心高度膨脹的顧雛軍顯然相信自己對“政府心理”的把握已經達到了“戰無不勝”的狀態。一位顧身邊的人士曾自豪地向記者表示,在格林柯爾系此後的一系列收購中,無論競爭對手拿出多麼詳盡完整的收購方案,格林柯爾提交的都只是薄薄的“幾頁提綱”,“但最終還是我們贏得收購,因爲對方根本不知道政府想要什麼。”
如果滿足政府的需求,是爲企業贏得合理的發展空間,那麼顧雛軍不但不會成爲階下囚,甚至可能成爲一個更加成功的企業家。然而不幸的是,顧雛軍的下一步棋就是“化公爲私”。
在過去二十多年裏,這類擅長化公爲私的“資本玩家”在國內資本市場中屢見不鮮。對他們而言,無論是所有者“缺位”的國有資產,還是所有權分散的上市公司,都是某種意義上的“無主之物”,只要能夠利用法律和監管的空隙,通過一系列“資本運作”,此類公衆資產即可轉化爲自己的“私有財產”。
顧雛軍早就精於此道,他利用複雜的海外控股結構及內地香港兩地的監管制度差異,成功地將企業內部的成本與利潤中心相分離,並將後者“裝入”自己的香港上市公司,成爲一架無需承擔任何生產和銷售成本的利潤機器,在上市後迅速創造出“盈利奇蹟”;在對科龍及其後的一系列收購中,顧雛軍則利用個人掌控的廣東格林柯爾、江西格林柯爾及揚州格林柯爾等一系列私人公司作爲平臺,挪用科龍等上市公司資金爲私人公司收購股權,最終完成顧個人控股上市公司的“資本運作”。
在這一過程中,顧雛軍並非不知道自己的許多行爲已經違規甚至違法,並通過內部控制和口頭授權的方式設立了重重“防火牆”。但他真正的心理保障其實來自另外兩大因素:一是現行監管和法規的不完善使其“擦邊球”不容易被真正認定罪名;二是科龍電器的龐大規模與稅收使各級政府難免投鼠忌器。
而在此前對科龍電器等公司的收購過程中,某些地方政府爲了配合收購而採取的一些非市場化措施與政策,更加強化了顧氏“叢林法則”的第三條:政府權力大於行政法規,只要有了政府的配合,某些市場政策乃至法律規定都是可以“繞過”甚至推翻的。
然而監管機構的“特殊巡查”乃至隨後的立案調查,無疑衝破了顧雛軍的心理底線,翻遍自己的“潛規則手冊”,他也找不出一個已經爲地方政府創造了大量稅收,而且即將“爲國家做出更大貢獻”的企業家,爲什麼會遭到如此對待的理由。
於是,顧雛軍只能將這場災難歸咎於“利益集團”的陷害。
草莽時代的終結
然而,被自己的“叢林法則”一葉障目的顧雛軍忽略了,就在他2001年成功收購科龍,到2003年展開第二次收購之際,正是國內證券市場從監管理念到制度體系發生深刻轉折的時期。從銀廣夏、中科創業到“德隆系”等一系列大案的爆發與查處,不但體現出了監管執法體系的逐步完善;而且反映出市場投資者對此前數年間“掠奪式資本運營”的憤怒與反感。
在這個背景下,2004年飽受輿論關注的“郎顧之爭”,實際上是市場心理的某種折射,並進一步推動了監管機制的完善。但被成功收購科龍衝昏了頭腦的顧雛軍忽視了這場爭論的實質,公開指責批評者“迫害”自己,第一次展現出其“受害妄想”的性格特徵。
而在另一方面,收購科龍的成功,也使得顧雛軍在隨後的一系列“資本運作”中更加大膽和肆無忌憚。據判決書中公佈的案情顯示,在收購揚州亞星的過程中,顧雛軍直接從科龍電器的關聯公司挪用資金,經過多番轉賬後變成天津格林柯爾對顧雛軍控制下的揚州格林柯爾的“借款”,成爲了顧個人收購揚州亞星的“資本”。
如果說在科龍電器收購過程中,顧雛軍還通過香港格林柯爾的股票套現,向科龍股東支付了3億多元的“真金白銀”的話;那麼到了收購揚州亞星的時候,他已經徹底變成了一個“空手套白狼”的資本玩家。
在法庭的一審判決中,對顧雛軍該項罪名判處的刑期高達8年,也對市場中潛在的其他“資本玩家”們提出了一個嚴峻的“風險警示”。
而在另一方面,長達兩年多的審理過程,也表明了顧雛軍案並非簡單的“財務造假”和“侵吞資產”,而是在許多方面都觸及到了現有法律和監管規則都尚未清晰界定的“規則邊界”。
比如在“虛報註冊資本”罪名下,顧雛軍以個人專利使用權評估爲9億元無形資產出資,就涉及到知識產權評估、企業註冊資本管理等一系列尚存爭議或處於變動之中的法律規定,加上地方政府配合下的非市場化操作,均使得罪名的認定存在着相當的複雜性。
再如在“違規批露、不批露重要信息”罪的調查過程中,由於現行會計準則對家電行業通行的“壓貨”沒有清晰的會計處理準則,因此對於“常規”和“非常規”壓貨難以區分,亦難以分辨其是否構成“虛假銷售”。
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判決顯示,儘管地方政府“配合”了顧雛軍在企業註冊過程中的違規操作,但是對於這種行政干預,法庭判決並不予以司法支持;而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所提供的22個司法會計鑑定報告,由於違反法定程序,被法庭認定全部無效。
而在公訴方起訴的四項罪名中,預期量刑最重的“職務侵佔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法庭不予認定。
一審判決宣佈後,顧雛軍及嚴友鬆的律師均在規定期限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無罪上訴。嚴友鬆的辯護律師李江在1月30日庭審結束後向南方週末記者表示,雖然自己將代表嚴友鬆提起上訴,但仍然十分敬佩本案法官在庭審過程中表現出的專業素質與敬業精神。
他同時向記者表示,就本案在社會上的巨大影響而言,嚴友鬆的判決結果(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不算重,“但是問題不在於重不重,而是對不對。”
而這一“對不對”的判定,實際上正涉及到現存法律和市場制度中的大量“規則邊界”的問題。對於顧雛軍當年所堅信的“潛規則”而言,這些“規則邊界”的確立,正是市場制度從“潛規則”走向“顯規則”的必要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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