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給自己的用戶名增加知名度,鄭某在自己經常上的八通網上轉發了一篇淫穢文章,並吸引了3萬多次的點擊。近日,鄭某因傳播淫穢物品罪,經過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鄭某大學畢業後來京工作,在通州區一家頗有名氣的不動產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去年5月,他以“vison”爲名在通州區社區網站“八通網”註冊成爲會員。同年7月,鄭某上網時偶然發現一篇淫穢文章。鄭某自稱,爲了給“vison”的用戶名在八通網增加知名度,從而在通州區多認識人,增加業務量,他將這篇文章複製、粘貼到了“八通網八通社區男人吧”。後經北京市公安局鑑定,該文章屬於淫穢文章範疇。另外,北京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對八通網服務器進行鑑定,該文章點擊次數達3萬餘次。
庭審過程中,鄭某當庭認罪、悔罪,並表示由於自身法律意識淡漠,誤認爲網貼“黃文”最多就是不文明行爲,沒想到會鑄成如此大錯。
法院審理後認爲,鄭某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屬於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宣判後,鄭某表示不上訴。
法官解讀吸引3萬次點擊是判刑關鍵
此案主審法官錢龍告訴記者,根據《刑法》和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定罪標準,以牟利爲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1萬次以上的;或者不以牟利爲目的,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兩萬次以上的,就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鄭某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電子信息,點擊量達到3萬餘次,屬於情節嚴重。由於鄭某認罪態度較好,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相關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3次會議、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1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3次會議、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20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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