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後尚未舉行婚禮小兩口就覺得過不下去
法庭上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一審判決獲准
一對不滿30歲的青年男女在辦完結婚登記手續準備婚禮期間,竟產生了難以消解的矛盾。這段婚姻僅僅持續了不到兩個月,一方便一紙訴狀起訴離婚。因爲法庭上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一審判決准許二人離婚。
2006年初,洪雪(化名)和馮堅(化名)經人介紹相識。2007年3月,兩人登記結婚,並打算再過兩個月就舉行婚禮。然而,就在這兩個月間,兩人之間的感情出現了問題,洪雪提出推遲婚期。洪雪覺得,隨着接觸的增加,馮堅對她不再像以前那樣關心了,並無端指責她,對她和家人都表示不滿,矛盾越來越深。其後,馮堅以短信的方式向洪雪提出解除婚姻,並要求洪雪把自己的物品取走,儘快辦理離婚手續。當洪雪隨後要求取走相關物品並辦理離婚手續時,馮堅卻拒絕接聽電話。雙方一直處於僵持中。後洪雪一紙訴狀將馮堅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並要求取回存放在馮堅處的物品等。
法庭上,作爲被告的馮堅稱,爲了準備結婚,他從親戚處借了10萬元,用於裝修房子和買部分傢俱。原告還向他要2萬元用於買電器及其他結婚用品,可後來什麼也沒買,而是將錢給了她家人用於裝修房子。爲了結婚,他又分兩次借了3.7萬元,並將此款存入銀行卡。這筆錢用於照結婚照、買戒指、定飯店、定婚慶公司等。然而,2007年4月份,被告發現銀行卡里少了7000元,遂認爲是原告用於個人消費,並由此懷疑原告結婚的誠意。被告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賠償各項花銷及4萬元精神損失費。
一場婚姻剛剛開始就要結束。對於這起“閃離”案,本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雖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但因雙方尚未同居生活,此間又因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也同意離婚,法院予以准許。關於原告要求取回的部分個人物品,因被告予以否認,且原告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故對此請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賠償裝修房子、購買傢俱、家電、戒指等的費用,因上述物品均在被告處,且系被告支付的費用,故所有權應屬於被告個人。被告提出曾給原告2萬元的主張,因原告否認,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亦不予認定。關於拍攝婚紗照的費用,因原被告拍攝的婚紗照片屬於兩人所有,故這筆費用應共同承擔。交付婚慶公司的定金也由二人共同負擔。由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駁回原告要求返還相關物品的訴請;拍攝婚紗照的費用及交付婚慶公司的定金由雙方共同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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