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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家貨代公司要運輸一批煤炭,他們和自稱海運公司的副總簽訂了運輸合同並當場支付了12萬元的定金,可是到了約定的期限,海運公司卻沒有提供船隻,給貨代公司造成數百萬的經濟損失。讓貨代公司更爲意外的是,海事法院審理此案後確認,海運公司對貨代公司所遭受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貨代公司將海運公司告上法庭,原來與貨運代理公司簽訂合同的是自稱海運公司副總經理、駐津辦經理的李宏。李宏向貨代公司出示了海運公司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及名片,貨代公司隨即與其簽訂了合同,並將人民幣120000元的定金支付給該人。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合同中顯示的海運公司簽章系合同專用章,而被告經主管機關備案合法使用的公章卻不包括該合同專用章。法院認爲,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均系複印件,存在以其他方式獲取的可能性,而且營業執照與稅務登記證僅是證明法人資格及納稅主體的文件,不同於公章、空白合同書、授權書等授予代理權的依據。
有人問:公章是依據,合同上有合同章呀?沒錯,問題在於該合同章不是合法使用的公章,國家規定企業必須進行公章備案。海運公司已將其公司印章依法進行了備案,對他人非法刻制及使用印章的行爲則不具有過錯。
李宏提供的名片是可以隨意印製的,不能證明該個人是海運公司的員工,而海運公司在庭審中也否認其簽訂過貨代公司所主張的合同。李宏海運公司的授權,其持有依據存在瑕疵,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其簽訂的合同也沒有得到海運公司事後的追認,因此涉案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合同,海運公司對貨代公司所遭受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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