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先生夫婦起訴稱,2007年9月7日,兒子小濤(化名)到北航學生公寓8號樓看望在該校就讀的哥哥。物業公司的門衛明知小濤不是學生,仍讓小濤進入公寓樓。事後據現場情況推斷,小濤在長時間等候哥哥後內急,因未找到廁所,來到樓頂平臺的護欄牆內側小便,不慎墜落身亡。閆先生夫婦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62萬餘元。 被告物業公司認爲,當天凌晨5點45分,物業公司巡邏的保安發現小濤墜樓,立即對整個大樓進行了檢查,發現所有窗戶都是鎖死的。上到樓頂後,發現樓頂的窗戶被打開,樓頂角落放着疊好的衣物及眼鏡。後經公安機關調查,排除了小濤他殺的可能性,所以小濤應該是自殺。事後據他們瞭解,小濤的哥哥確實在8號樓居住,但2007年9月6日晚上並沒有人去找過他。樓頂上不但有警示牌,而且平臺也不允許上人,因此他們沒有任何過錯。北航也稱,學校既不是8號樓的所有權人,也不是管理方,因此對小濤墜樓也沒有任何過錯。 法院審理認爲,小濤自行到北航學生公寓找哥哥時,從8號樓樓頂墜樓身亡,這一損害結果的發生屬自行行爲所致。8號樓雖然是北航的學生公寓,但小濤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自行進入8號樓內,由於閆先生夫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北航和物業公司對小濤之死存在過錯,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後,閆先生夫婦表示要上訴。(記者王秋實)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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