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林業華、蘇宏光等10人搶劫案。 法院依法判決,林業華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宏光、溫玉海、龐騰建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耀貴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林興發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林業權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馬萬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總和刑期十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王龍堂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盧永發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10月11日間,林業華、蘇宏光等10人在合浦縣城及北海市區先後實施搶劫作案47起,搶得現金及手機等物,並致2人死亡、1人重傷。 法院審理認爲,在共同搶劫犯罪中,被告人林業華參與搶劫37起,致1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蘇宏光參與搶劫14起,致1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溫玉海蔘與搶劫19起,致2人死亡;被告人龐騰建參與搶劫27起,致1人重傷;被告人李耀貴參與搶劫25起;被告人林興發參與搶劫12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林業權參與搶劫4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馬萬良、王龍堂、盧永發參與搶劫各1起。在搶劫共同犯罪活動中,被告人林業華、蘇宏光、溫玉海、林興發、林業權、龐騰建、李耀貴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馬萬良、王龍堂、盧永發在搶劫共同犯罪活動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本案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林業權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盧永發犯罪時不滿18週歲,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蘇宏光歸案後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耀貴因搶劫被公安人員抓獲後,如實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搶劫犯罪事實,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業華、馬萬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林業華參與搶劫多達37起,所起作用積極、主要,且致1人死亡1人重傷,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法院同時判決林業華、溫玉海、林業權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唐某、李某死亡補償金等相關費用共計217401元;蘇宏光、溫玉海、林興發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班某、黃某喪死亡補償金等相關費用共計80141元。(作者:蘇驊葉大敬)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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