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安人員和保安服務培訓機構 第十五條保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 (三)初中畢業,經公安機關考試合格並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 承擔武裝守護、押運任務的保安員應當經過警械、武器使用培訓,具備《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保安服務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屬於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教育或者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 (三)具備保安培訓所需的教學條件。 申請從事保安服務培訓,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從事專職守護、押運的保安員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企業進行培訓。 第十七條保安服務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定培訓教學計劃,對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制、保安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未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上崗。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四章保安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保安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人力防範、技術防範手段提供門衛、巡邏、守護、武裝守護押運等安全防範服務。 第十九條保安服務企業爲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不得含有違法內容。在保安服務合同存續期間,保安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止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應當留存2年備查。 第二十條保安服務企業跨省級行政區域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保安員上崗時應當着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誌。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誌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誌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範圍內選用。 第二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可以根據崗位需要爲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員崗位裝備的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保安員上崗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同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扭送公安機關或者協助人民警察處理。 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時,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可以設立臨時安全隔離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的保安員應當嚴格遵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 (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 (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五)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 (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 第二十五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其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停止繳納有關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降低其勞動報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從業單位因此對保安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技術標準的規定提供保安服務。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員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客戶信息、商業祕密以及任何客戶明確要求保密的資料、技術,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有關的技術規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保安從業單位對在保安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不得修改,且應當留存3個月備查。 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閱、複製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風險程度爲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或者被批准爲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和撫卹優待。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瞭解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員數量、管理培訓、制度建設、保安服務合同履行、事故投訴等情況;指導保安從業單位依法進行保安服務。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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