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出通知,就《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於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專業化的保安服務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保安服務對於經濟建設、增加就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保安服務活動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規範的問題:一是,大量非公安機關批准的保安組織及其保安人員未能納入公安機關的管理;二是,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情況時有發生;三是,保安員缺乏培訓,在服務過程中因服務不規範引發矛盾,甚至形成訴訟或者釀成刑事案件;四是,保安員的正當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甚至犧牲、負傷後都得不到應有的待遇。爲了解決上述問題,公安部經請示國務院,決定對現行的保安服務公司只能由公安機關經辦的政策加以調整,公安機關由經辦保安服務公司轉爲監管保安服務活動,並據此起草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送審稿)》。 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反覆研究論證,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徵求意見稿。草案規定保安服務企業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範服務的(以下稱自建保安單位),適用本條例;規定設立保安服務企業、保安培訓機構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規定自建保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管;規定了保安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其權益保障;同時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必要的規範;規定了違法進行保安活動的法律責任。 爲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於2008年3月3日前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徵集管理信息系統》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提出意見。 二、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以於2008年3月3日前,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信函方式郵寄的,信封上請註明“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有關機關的意見,請以書面形式於2008年3月3日前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郵政編碼:100017 電子郵件:BAFW@chinalaw.gov.cn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保安服務管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接受委託爲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範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公安機關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範服務的(以下稱自建保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負責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受理對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保安服務培訓機構(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糾正和查處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違法行爲。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維權等活動。 第六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七條保安員應當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務,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提供保安服務的行爲受法律保護。 對認真負責、恪盡職守提供保安服務的,以及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作出突出成績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由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從業單位 第八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素質和品行,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強制戒毒以及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擬招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行政法規有專業資格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度; (五)有充分的保安業務需求,能夠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員。 申請專門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的保安服務企業,招用保安員的數量,不受前款第五項規定人數的限制。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保安服務企業申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規劃和佈局; (二)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註冊資本,且由國有資本控股;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報警設備。 保安服務企業申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加註;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服務企業,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該《保安服務許可證》作廢。 保安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報經核發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自建保安單位應當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和保安業務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安全防範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自建保安單位不得提供經營性保安服務。 營業性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企業招用保安員。 第十二條自建保安單位應當將招用保安員的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屬於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自建保安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的,應當向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對擬招用人員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招用爲保安員。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載保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將保安服務活動和保安員的情況分別向許可或者備案的公安機關報備。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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