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伯爲了能獨住自己的租賃房,讓女兒搬離。2月15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李老伯對房屋有租賃使用權,對要求其女兒搬離房屋的訴請不予支持。 今年75歲的李老伯有2個女兒,李老伯名下有一套租賃房。大女兒從1988年5月開始就一直和父母親住在一起。同年6月,大女兒結婚後即把戶口遷入父親的租賃房。前幾年因家庭瑣事大女兒和父母親不和,李老伯就搬出了租賃房和老伴一直住在小女兒家。但小女兒家的房屋面積並不大,而且孩子已成人,李老伯想搬回屬於自己的房屋,卻每次遭到大女兒拒絕。李老伯不得已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該房屋有租賃使用權,並且讓大女兒搬離租賃房。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房屋的承租人是李老伯,戶主李老伯對該房屋有租賃使用權。但由於李老伯和大女兒戶口從1988年6月就已遷入該房,而且大女兒和家人與李老伯一直同住了近15年,所以大女兒對該房屋同樣享有居住使用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作者:朱梅)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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