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未破被竊物難定 法官依常理推定被盜物品 海淀區某物流大廈1023房間被盜,在刑事案件尚未偵破的情況下,被盜業主龍愛計算機經銷部將大廈產權人物流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但是,龍愛計算機經銷部丟失的物品究竟是什麼,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如何索賠?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證據規則,推定被盜物品爲筆記本電腦,終審判決物流港公司賠償龍愛計算機經銷部30萬元。 案情回放 案發於2006年10月12日凌晨1時許,有人竄入大廈1023房間,至凌晨5時45分,該人用載貨小推車推走13個筆記本電腦外包裝箱和一個黑色箱包。龍愛計算機經銷部報案稱丟失93檯筆記本電腦,價值75萬元。公安機關於案發當日立案偵查,但至今未能偵破。龍愛計算機經銷部遂將物流港公司告上法庭,認爲物流港公司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龍愛計算機經銷部除向物流港公司交納租金外,每年還交納6萬元物業管理費,物流港公司在24小時監控、20分鐘一巡查、檢查出門條3個環節存在重大過失,對龍愛計算機經銷部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在刑案未破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被盜物品及其價值?成爲雙方當事人爭辯的焦點。關於被盜物品,目前能夠查明的事實是:龍愛計算機經銷部從事代銷筆記本電腦業務;現場照片反映出大廈1023房間雜亂堆放着大量空的筆記本電腦外包裝箱、白色泡沫填充物等物品;犯罪嫌疑人用載貨小推車推走13個筆記本電腦外包裝箱和1個黑色箱包。 基於以上事實,一中院法官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關“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相關規定,首先推定被盜物品是筆記本電腦,然後根據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間的長短和被盜現場有大量空紙箱、泡沫填充物等情形,推定犯罪嫌疑人將竊得的筆記本電腦運離現場的方式是:把整箱的筆記本電腦拆箱,再將筆記本電腦重新裝箱,通過現場演示,一個紙箱可放置5檯筆記本電腦。根據這些推定事實,一中院酌定物流港公司賠償龍愛計算機經銷部30萬元。 事件焦點一 刑、民案結果不同怎麼辦? 記者瞭解到,物流港公司對推理斷案有不同意見,該公司認爲,是否有93檯筆記本電腦以及是否被盜走,需要以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爲依據。 主審法官介紹說,刑事案件最終認定的犯罪數額並不必然等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損失數額。當犯罪嫌疑人既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又不能獲取足夠的證據時,刑事審判採用的是“疑罪從無”的原則,即便被害人的損害結果是客觀存在的,也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刑事審判最終認定的犯罪數額,有時會少於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因此,刑事審判最終認定的犯罪數額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僅能作爲參考,而不能作爲最終的賠償數額。從這點來說,此案無須等刑事案件偵破後再作處理。 事件焦點二 被盜損失如何確定? 龍愛計算機經銷部究竟丟了多少臺電腦?物流港公司提出幾個疑問:盜竊犯用小推車推走的紙箱內是否裝有物品?是否都裝滿了?是否都裝滿了同樣的物品?裝的物品是否就是筆記本電腦? 主審法官表示,龍愛計算機經銷部對其主張被盜93檯筆記本電腦負舉證責任,由於該經銷部不能提供電腦的進貨、出貨、存貨的具體賬目,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時亦未對現場剩餘電腦進行清點,無法通過被盜前的存貨數量與現場剩餘電腦數量之間的差額確定被盜電腦的數量,對此,該經銷部承擔不能按照其主張的數額獲得賠償的不利後果。至於物流港公司提出的盜竊犯推走的箱子裏是否裝的電腦以及是否裝滿等疑問,是其無視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責任編輯: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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