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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射擊隊員因過失射死隊友被判刑 早報訊日前,上海市射擊射箭運動中心內發生了一起槍支傷人事件,一名射擊運動員被隊友陳某誤傷致死。26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某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陳某原繫上海市射擊隊隊員。2007年12月3日18時40分許,陳某在位於上海市閔行區金都路3028號的上海市射擊射箭運動中心的射擊館內夜間訓練時,從一隊友處索得一顆獵槍子彈裝入槍膛,後將槍口指向隊友陳澤駿的腹部嬉鬧。陳某誤以爲自己槍中的子彈無法擊發,無意中扣動扳機,導致與之嬉鬧的陳澤駿腹部被擊中,後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7年12月4日,陳某因涉嫌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由於過失而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情節較輕,依法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陳某認罪態度好,且被害人家屬已得到相應經濟賠償並表示諒解等,法院依法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因爲涉及槍彈,射擊運動是一項危險性相對較高的運動。2005年2月,遼寧省瀋陽市陸上體育運動學校也曾發生過一起射擊運動誤傷事件。當時,一名男運動員在收槍時,誤認爲手槍中沒有子彈,將槍口對地面扣動扳機,子彈射在地上跳起,擊中一名14歲女射擊隊員的眼部,頓時血流如注。所幸子彈擊中的部位是女隊員的右眼皮,沒有傷到眼球。 根據國際通行的射擊比賽規則,射手在得到“裝子彈”或“開始”的口令、信號後才能裝子彈;“停放”口令下達後,射手必須立即停止射擊,退出子彈,關上保險,並把槍放下。射手在打完最後一發子彈離開射擊地線前,必須經裁判員檢查槍支和彈夾,以確保安全。比賽期間,放下武器之前,選手都必須退出子彈和彈夾。氣槍放下前,必須打開閉鎖裝置,呈安全狀態。這些規則基本也適用於訓練期間。 中國《槍支管理法》規定,槍彈管理單位對交由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槍支登記、交接、檢查、保養等管理制度,使用完畢,及時收回。配備、配置給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嚴防被盜、被搶、丟失或者發生其他事故。(劉丹楊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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