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加快天津港口發展,維護港口經營秩序和安全,促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推動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高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借鑑國際通行規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19日製定並通過了《天津港口條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港口條例》共有總則、港口規劃與建設、港口經營與服務、港口安全與保護、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共計6章46條內容。
《天津港口條例》規定,天津港口的規劃、建設、維護、經營、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天津港口主要包括北疆港區、南疆港區、東疆港區、臨港工業港區、北塘港區和海河港區等,具體範圍按照天津港口總體規劃確定。國家和本市對東疆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海事、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等口岸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採用預約服務、延時服務等措施,方便通關;實施企業誠信風險管理機制,爲誠信等級高的企業提供綠色通道,簡化手續,提供快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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