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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構成 新華社發 |
二、中國特色的立法體制和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爲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體利益,中國實行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國家機構組織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並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補充和修改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中國《立法法》規定,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以及訴訟和仲裁製度等事項,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專屬立法權。
中國幅員遼闊,情況複雜,各地發展不平衡。爲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同時又適應各地不同情況,《憲法》和《立法法》規定,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外,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法制定規章。
爲使法律符合公衆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同時又兼顧各方面的具體利益,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中國法律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序,以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一般實行“三審制”,即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對重大的、意見分歧較大的法律草案,審議的次數可以超過三次,如物權法草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七次審議後,才提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每部法律的出臺,都要經過反覆審議,充分討論,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後,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全體會議表決。這種多次審議的過程,就是通過協商以求充分表達各種利益訴求,併力求把各種利益關係調整好、平衡好的過程。經過充分協商再提請表決的程序民主,體現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鮮明特點。
在立法過程中,堅持發揚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在提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時,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增強立法的透明度和公衆參與度。關係公衆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需要設立普遍的公民義務的法律、法規草案,還要在新聞媒體上全文公佈,徵求全體人民的意見。法律、法規通過後,及時在各級人大及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公衆媒體上公開刊登。近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分別將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物業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就修改文物保護法、個人所得稅法等,召開論證會和聽證會。
爲保證國家法制統一和法律規範之間的協調,中國法律規定了不同層級法律規範的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規定了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制度: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
中國法律還規定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審查的程序: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爲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有法可依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以憲法爲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部門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協調、體例科學,主要由七個法律部門和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構成。七個法律部門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目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已經制定了229件現行有效的法律,涵蓋了全部七個法律部門;各法律部門中,對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的法律,以及改革、發展、穩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經制定出來。與法律相配套,國務院制定了近600件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70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600多件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制定了大量規章。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居於核心和統帥地位。中國現行憲法是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經過全民討論,於1982年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中國現行憲法總結歷史經驗並汲取“文化大革命”教訓,不僅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作出規定,而且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有具體規定。現行憲法根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政權建設的經驗,對國家機構作了全面規定,包括:加強作爲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部分職權交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設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武裝力量;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地方政權建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國家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等。現行憲法還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在城市和農村實行基層自治;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現行憲法通過後,爲與中國社會發生的變革相適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先後四次對憲法的部分內容和條款作了修改。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
中國的法律體系,既與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普遍性原則相一致,又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協調,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這一法律體系的本質是以人爲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法律體系與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爲國家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平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開放的和發展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法律體系具有階段性和前瞻性特點,今後仍將繼續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使法律體系不斷髮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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