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儲戶在銀行借記卡未丟失的情況下,被他人冒名掛失,將卡內14萬餘元取走,儲戶將銀行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
借記卡裏14萬餘元丟失
2004年,孫某在某銀行天津支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截至2006年11月28日,卡內餘額爲14萬餘元。2006年11月29日,孫某到銀行取款時遭拒絕,被告知:2006年11月28日,該卡已辦理掛失,卡內存款已被轉入另一張補領的新卡,新卡內的14萬元已於當日被取走。2006年11月30日,在福州市的銀行,有人又用新卡支取了1100元。
孫某認爲,自己沒有辦理過掛失、轉存及取款業務,現在銀行拒絕給付存款的行爲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於是將某銀行天津支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銀行給付其存款及此款從2006年11月28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並由銀行承擔訴訟費用。
銀行稱按規程操作無過失
對於孫某的訴訟請求,銀行方面承認與孫某存在儲蓄合同關係,但銀行在爲孫某辦理相關業務時,都是按操作規程操作,並無過失。根據相關規定,持卡人只要憑藉身份證和借記卡即可辦理,如果委託他人辦理的,被委託人只要出具委託人的身份證和借記卡,並且密碼覈對正確即可,銀行並不負責覈對身份證的真僞。
同時,銀行並不能確定孫某的身份證內容是否泄露過,而且其設置的原始密碼爲888888,太過簡單,況且此案已涉及刑事,不能排除孫某串通他人合夥詐騙的可能,銀行堅持先刑後民的原則,本案應予中止。
一審銀行承擔7成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儲蓄卡密碼只有持卡人本人知道,其他人是不可能知道的,除非是本人失密,儲戶或持卡人應當對密碼的失密負責。銀行舉證證明本案掛失行爲人申請掛失、填寫掛失申請時知道借記卡密碼及相關信息,對此,孫某未能提出合理解釋。根據已知事實,運用一般的經驗法則,應當推定孫某存在失密行爲,失密不僅會使賬戶資金產生安全隱患,還會加重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困難,因此失密也是違約行爲。
權衡原、被告違約行爲與借記卡賬戶資金流失的後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銀行違約行爲是主要原因,對後果的產生起到決定性作用,而孫某的違約行爲並不必然導致賬戶資金的流失,這是因爲孫某的借記卡並未丟失,知道密碼的其他人,仍然不能盜取賬戶內資金。但掛失行爲人恰恰是利用了銀行掛失業務的不嚴格才得逞,因此銀行應承擔主要責任,即總損失的70%;孫某應承擔次要責任,即總損失的30%。法院一審判決銀行一次性給付孫某99212.68元及相應的利息。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雙雙提出上訴。孫某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中其承擔的30%責任。銀行方請求駁回一審孫某的起訴要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審法院的處理結果並無不當,應予維持。兩上訴人主張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客戶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
天津市渤海銀行圍堤道支行行長張傑表示,要減少類似案件的發生,當事人自己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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