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王女士起訴中青旅要求退還旅遊費一案。 原告王女士訴稱,2007年12月14日,原告與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埃及十日遊”合同,該《合同》約定“旅行社已向航空公司繳納機位定金2000元/人,如取消航空公司不予退還此項費用。因旅遊者原因取消、變更,此項費用將計入取消的實際損失費。”另外《合同》規定,“成行前的解約責任,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發生實際的費用。”合同簽訂後,2008年1月10日,原告突然腰部扭傷,不能起牀,更不能參加1月19日的旅遊。1月17日上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團,並提出解除合同,同意承擔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同時要求被告退還旅遊費用人民幣8610元。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退還旅遊費,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退還旅遊費8610元。 中青旅代理人在法庭上辯稱,原告出現緊急情況不能出遊,如果是在15日前通知我方,我們可以退款,但原告在出發前僅2天,通知我們,致使酒店、機票等費用已經發生,無法退款,因此我們不同意原告訴請。 原告稱突然生病是難以預料的,原告積極養傷,也是想參團出遊,最終無法痊癒才放棄了出遊,並及時通知了被告,因此,被告應退還團費。 雙方在法庭上未能達成調解,此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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