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連襟嶽某某及其一雙兒女後,在警察抓捕過程中,用刀將民警捅死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2月29日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泄憤,殺死3人 2007年5月16日中午,張某某與連襟嶽某某、嶽的兒子嶽某及嶽的一女同事在一飯館內吃飯,張某某和嶽某某在吃飯時飲酒,飯畢,嶽某去上學、女同事離開,張某某、嶽某某二人一起回到嶽某某家中。 下午4時許,張某某因瑣事與嶽某某爭吵約半小時後各自睡去。張某某醒來後,因心中氣憤難平,從岳家廚房找來擀麪杖朝嶽某某的頭部猛擊3下,隨後用衣服將嶽某某全身覆蓋後,潛伏在嶽某某家中,準備將其家人全部殺死滅口,然後在岳家放一把火。 18時許,嶽某某的女兒回家,張某某用擀麪杖從其頭部擊打數下,被打倒在地後,嶽某某的女兒試圖掙扎着站起來,張某某用電線勒其頸部致其死亡並姦屍。 20時許,張某某拿着鐵棍朝剛放學回家的嶽某某的兒子頭部擊打數下致其倒地,又用電線將其勒死。嶽某某的妻子王某回到家中,張某某趁王某進廚房時,又用擀麪杖擊打其頭部,王某喊叫反抗並跑進臥室,見王某報警,張某某逃出岳家騎車回家。 拒捕,捅死民警 21時30分許,追捕組來到位於呼市回民區食品公司北側的平房張某某的家中,此時的張某某手持尖刀躲藏在屋內,氣焰十分囂張,情緒非常激動,並以自殺相威脅。勸導一小時無果後,偵查人員強行抓捕。在抓捕過程中,張某某用刀捅刺一抓捕民警左側腋下動脈,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爲,張某某目無國法,僅因生活瑣事便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嶽某某、嶽某某的女兒、兒子死亡,嶽某某的妻子輕傷,並姦污嶽某某女兒屍體;在對其實施抓捕過程中,張某某持刀捅刺公安幹警,並致其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來源:內蒙古晨報 作者:齊曉英海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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