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兩次於酒後在居民樓內及停放戶外的汽車上放火,致居民財物及電力、通訊等設施受損。日前,河東區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9年。宣判後,該男子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
家住本市河東區的男青年肖某原系某單位司機。2006年12月23日凌晨3時許,肖某酒後騎摩托車路過河東區中山門一存車場時,藉着酒勁下車拾起磚頭,將一輛綠色金龍大客車和一輛藍色太湖大客車的玻璃砸碎,並用打火機點燃廢報紙扔進車內,致車被燒損。隨後,肖某又來到河東區的一處樓羣內,分別將5個樓門一樓樓道內的雜物點燃致樓道起火,造成部分居民受傷、財產受損,且電力、通訊、有線電視設施受損。其間,肖某還用打火機點燃了停放在樓羣裏的一輛銀色捷達轎車的後備箱,造成該車損壞。
2007年1月6日凌晨2時許,肖某再次於酒後來到河東區一居民樓樓道內,用打火機將停放在樓道內的兩輛自行車點燃,並在該樓羣另外三樓門處,分別用打火機將樓道內的雜物點燃,造成部分居民財產及電力設施受到損失。後公安機關將肖某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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