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車撞身亡 遺腹子索賠起爭議 本報訊(記者楊昌平)房山區一男子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死前他妻子已經懷孕,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是否應該賠償遺腹子的撫養費用?今天上午,此案在房山法院燕山法庭開庭審理。 2007年12月4日夜,張某駕駛一輛轎車,在房山區與陳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張某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經交通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後經房山區婦幼保健醫院診斷,張某的妻子黃某已懷孕。黃某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賠償損失。在起訴時,黃某尚未分娩。但是,她的索賠費用有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71萬餘元,其中還包括遺腹子的撫養費13萬餘元。 法官介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之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明確排除了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被撫養人”規定爲“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其中的“未成年人”並未明確包括胎兒。能否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胎兒預留份”的規定,判決支持有關遺腹子撫養費的訴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 (責任編輯:張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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