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一家公司因申請註冊由文字“Oxford”(譯爲“牛津”)和獅子、盾牌圖形組成的商標被駁,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訴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以“Oxford”作爲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爲由,駁回了法國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悉,赫德漢姆(HOLDHAM)是一家在法國註冊的公司。2002年5月,赫德漢姆公司獲准在法國註冊了由文字“Oxford”和獅子、盾牌圖形組成的商標。2003年4月,赫德漢姆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領土延伸保護,分別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記事本”和第16類“文具用品”等商品上。商標局於同年7月駁回赫德漢姆公司的申請。 赫德漢姆公司不服,於2003年9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評委於2007年5月作出商標駁回複審決定,駁回了赫德漢姆公司複審申請。赫德漢姆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赫德漢姆公司認爲,“Oxford”爲公衆廣泛知曉,實際上源自於牛津大學(OxfordUNIVERSITY),是牛津大學在世界範圍內的知名度和聲譽使其名稱“Oxford”一詞聞名遐邇,而不是“Oxford”本身地理名稱的原因。赫德漢姆公司的申請商標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和宣傳推廣,已經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能夠將該公司的相關產品與他人相同或類似產品區別開來,也已經在世界範圍內獲得註冊。而且,申請商標除了文字,還包括由兩隻獅子和盾牌組合而成的圖形,圖形部分佔了很大的比例,十分醒目,使得申請商標更加具備顯著特徵。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我國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禁止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爲商標使用,主要目的是爲了避免消費者誤認此商品來自於此地域,影響其他商品使用該地域標誌;雖然申請商標含有獅子和盾牌的圖形,但其文字部分“Oxford”與圖形部分比例相當,仍是此商標主要認讀部分。 審理法官說,“Oxford”對中國公衆而言,主要爲英國南部的牛津市,容易引起消費者對此商標指定使用產品的產地產生誤認,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得作爲商標註冊。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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