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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要虧損近140萬元,發了兩張律師函後,挽回了60萬元的損失。近日,紹興縣一家紡織品進出口公司老總李先生就碰到這樣一件國際貿易糾紛,通過國際貿易遊戲規則,他成功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111萬美元的業務糾紛不少 2006年9月,李先生接到了一筆出口到美國的紡織品訂單。9月14日,香港一家商業銀行簽發了以李先生公司爲受益人的信用證,信用證金額爲111萬美元,約定運輸方式爲分批海運。但第二批面料運出後,境外客戶就扣付了8萬美元貨款,理由是產品有質量問題。 李總看到形勢不妙,也馬上決定暫停發貨。經過雙方協商,李總同意今後另行賠償對方“質量損失”70萬元人民幣,下一批貨物由空運出境。對方客戶也承諾,尚欠的8萬美元今後擇日支付。 2006年12月4日,香港銀行對信用證作出了修改,將貨物運輸方式改爲空運。收到信用證修改函後的次日,紹興公司就將貨物空運到了美國,並承擔了約50萬元人民幣費用。但李總去銀行議付時,銀行卻將其中的18萬美元扣留了,理由是交付日期超過了指定的裝船日期。 原來,在密密麻麻的信用證英文條款中,隱藏了這樣一個條款:如果逾期裝船,每米扣款1美元。眼看情況越來越不對勁,李總於是親自飛到了境外,去與客戶談判。但客戶竟提出再扣除2萬餘美元的測試費後,一次性付清餘款。 兩封律師函彰顯國貿規則力量 “才300萬元的業務,公司損失了50萬元的空運費、70萬元的‘質量賠款’和2萬美元的測試費,實際損失近140萬元人民幣。”等李總從銀行裏拿出打了折扣的貨款,覺得這筆生意做虧了。他於是找到了浙江越光律師事務所的涉外律師魏德祥。 魏律師仔細審閱了全部的外貿單證後發現,雙方達成最後協議時,沒有就銀行扣除的18萬美元作出約定。按照國際信用證法律規定,貿易客戶之間達成的協議安排,不影響銀行與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境外客戶雖然與李總達成了最後協議,但是李總公司仍然有權就銀行的無理扣款提出索賠。 此外,香港銀行在修改運輸方式時,沒有重新指定新的空運日期,並將其理解爲執行原定的船運日期。但魏律師卻認爲,這應視爲交貨日期不受限制,故李先生的公司沒有逾期交貨。 於是,去年8月27日,魏律師出具《律師函》,指出香港銀行扣款行爲違反了國際貿易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將扣款立即無條件退還給李先生的公司。律師函寄到了位於香港九龍的開證銀行後,銀行也馬上回函了,聲稱自己扣款並無不當。9月12日,魏律師出具了第二封律師函,駁斥了銀行的覆函理由,表示如果不獲解決,當事人將提起國際金融訴訟。 小公司不必怕國際貿易糾紛 兩封律師函發出後,一向趾高氣揚的客戶急了。境外公司在一個月內連着發了三封傳真給魏律師,要求暫緩提起對銀行的起訴,並表示將與李總協商貨款問題。原來香港這家銀行也意識到了自身在信用證操作上的失誤。爲了避免官司敗訴的風險,銀行向客戶要求妥善解決這起糾紛。 去年11月,對方公司派人來到了紹興,與李總就貨款再進行一次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對方公司退還紹興公司60萬元人民幣,紹興公司不起訴香港銀行。 魏律師指出,現在很多公司都有出口業務,但是每當發生糾紛時總是忍讓,任由外方客戶提不合理的要求。但實際上,這些公司只要充分利用國際貿易遊戲規則,也能從不利境地中挽回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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