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弱多病的繼父,將患有重度智力障礙症的繼子委託給敬老院,不料,繼子在敬老院裏走失,經多方尋找未果。4年後,繼子被法院宣告死亡,繼父將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昨天,閘北法院做出一審判決,71歲的繼父索賠獲支持。 劉泉林是周扣玉的繼父,周扣玉患有重度智力障礙,周母去世後,2001年8月,繼父劉泉林以體弱多病,無力照顧爲由,將繼子周扣玉委託敬老院撫養終身,並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周扣玉所需的每月生活補貼費用,由動遷辦將屬於周扣玉的動遷費直接支付給敬老院,此外,繼父劉泉林再一次性給付敬老院周扣玉的生活費4.2萬元。 協議簽訂後,周扣玉即入住敬老院生活。2002年4月,繼父劉泉林去探望周扣玉時,被敬老院告知周扣玉走失,繼父劉泉林報警並多方尋找未果。2003年12月,劉泉林訴至法院,要求終止履行與敬老院簽訂的撫養協議,返還周扣玉的生活費。法院經審理判決,2001年8月雙方所籤的撫養協議終止履行,返還周扣玉的生活費3.9萬元。 2006年6月,繼父劉泉林以申請人名義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繼子死亡,經法院公告後,於去年6月宣告死亡。今年1月,繼父再次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敬老院賠償周扣玉死亡賠償金413360元,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認爲,原告作爲監護人與被告簽訂撫養協議,按照約定被告撫養原告繼子終身,然而,原告繼子在入住被告敬老院期間,由於被告管理不善,導致原告繼子長期失蹤而被宣告死亡。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但賠償的具體數額,應根據被告的實際經濟狀況及對社會的影響和過錯責任予以酌情確定。最終,閘北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敬老院一次賠償原告繼子周扣玉的死亡賠償金10萬元,並一次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責任編輯:江大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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