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到提款機去取款,卻意外發現裏面已經有了一張卡。他嘗試着從共有10萬餘元的卡內取出了5000元,然後回家,再沒取過。20多天後他拿着自己的卡去取款時,被警察當場抓住。 前日上午,尹光雄被控盜竊罪站在越秀區法院的被告席上,其辯護律師說,“他比許霆還冤”。 取款逃離現場構成盜竊罪 據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去年10月24日下午1時左右,在火車站經營檔口的尹光雄在廣州市站南路某銀行白馬支行內,趁受害人葉某某使用銀行卡從櫃員機提款後將銀行卡遺留在櫃員機內之機,繼續使用該銀行卡,提走了卡內的現金5000元,後攜款逃離現場。去年11月18日,尹光雄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繳回受害人的銀行卡。檢察機關認爲,尹光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 取得失主原諒不認有罪 對此,尹光雄表示,除取了5000塊錢之外,他一直沒有再用過撿到的這張卡。被抓獲的當天,他再次到同一銀行用自己的卡去取錢,兩個警察叫住他帶到派出所,問他是不是撿到過卡,他就把當時的情況告訴了警察。同時,他還馬上打電話讓老婆把放在家裏的銀行卡送回給派出所,並表示身上有錢,可以直接退回失主,願意支付一些罰款。他同時承認當時卡是自己撿來的,有貪小便宜的心理,就把錢拿回了家。而且在今年2月22日,他已經把錢還給了失主,並且已經得到了失主的原諒。因此,他不承認自己有罪。 “失卡時無主取款似拾遺” 尹光雄的辯護律師認爲,失主取款後離開並將卡遺忘在櫃員機裏,使櫃員機出款處處於取款界面,處於失去持卡人及銀行控制的“無主狀態”,此時櫃員機出的款符合“遺忘物”的性質。尹光雄輸入取款數字的行爲與彎腰伸手撿起他人丟在地上的遺忘物的“彎腰”等行爲相似。因此,尹光雄主客觀上都不符合盜竊罪的特徵,僅僅是普通的民事行爲,而不具備盜竊罪的特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