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下午,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警察拒絕吸毒被殺”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蘇秉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29日晚,在重慶巫溪縣檢察院當聘任駕駛員的被告人蘇秉恩,與湯某等人來到巫溪縣城廂鎮龍港娛樂會所唱歌。22時許,巫溪某派出所指導員饒波與女友翁某應邀前來玩耍。23時許,湯某拿出一包毒品“K粉”,蘇秉恩則用身份證將盤子裏的“K粉”分成條狀,準備逐一分給在場的人吸食。隨後,湯某把盤子端到饒波面前,饒波拒絕吸食,並扔掉盤子裏的身份證。蘇秉恩惱羞成怒,爲此與饒波發生爭執、抓打。在被在場人勸開後,蘇秉恩仍不解恨,掏出攜帶的刀子,並擺脫旁人的阻攔連刺饒數刀。饒波倒地後,蘇秉恩又拳擊對方。後饒波在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饒波系單刃銳器刺傷左胸部致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蘇秉恩於當晚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蘇秉恩因被害人饒波拒絕吸食毒品,連刺數刀將其致死,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爲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與被告人發生爭執,其行爲正當,並無過錯。被告人蘇秉恩不僅在起因上有過錯,而且殺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儘管被告人蘇秉恩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並能口頭上對自己的犯罪行爲表示悔恨,有一定悔罪表現,但不能因此減輕其罪責。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害人家屬於當天下午爲法院送來去一面“秉公執法,司法公正”的錦旗。 (本文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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