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月5日),洪洞縣(注:山西臨汾市)人民法院對洪洞“12·5”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新窯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一案中,由洪洞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6名公職人員作出2—8年有期徒刑的一審判決。
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洪洞縣安監局原副局長石吉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洪洞縣安監局左木南站站長宋躍鵬有期徒刑8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洪洞縣安監局駐新窯煤礦安監員劉庭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洪洞縣安監局駐新窯煤礦安監員範寶英有期徒刑兩年;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臨汾煤礦安監大隊洪洞中隊左木小隊臨時負責人郝和平、安監員馬海強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07年12月5日23時7分,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新窯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礦工遇難,18人受傷,其中重傷4人,直接經濟損失4275.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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