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系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中的地方性法規項目。昨日,省法制辦將該條例進行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信函郵寄(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號,郵編:330046)或者電子郵件(longxiao0307@sina.com)方式於2008年4月6日前反饋給省政府法制辦立法一處。 11種情形可領證再生育一胎子女 據瞭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後,可以懷孕並再生育一胎子女,包括:1、雙方均爲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2、獨生子女死亡的;3、只有一個子女,該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鑑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4、一方爲革命烈士親生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傷殘軍人,只生育一個子女的;5、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從事採礦作業五年以上,並仍在從事煤礦井下采礦作業,只生育一個女孩的;6、雙方均爲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個子女的;7、歸僑、僑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其子女均在國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定居的;8雙方均系華僑,一方回國時間在六年以內,只生育一個子女的;9、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10、雙方均爲農村村民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生育一個女孩的;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家結婚落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許一人;一方爲獨生子女,且其父親或者母親亦無兄弟姐妹,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並已喪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個子女的);11、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 晚婚增加婚假15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的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二十五週歲,女方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生育第一胎。 無業人員終身無子女可獲一次性投保獎勵 只生育一個子女,並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申請、覈實,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持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十元以上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婚後終身無子女的農民或者無業人員,可給予一次性投保獎勵,或者在其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個體行醫人員禁止施行計生手術 條例提出,從事計劃生育有關臨牀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並在批准的機構中執業。禁止個體行醫人員和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新法制報陳佳) (責任編輯:江大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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