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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彩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爲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彩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我國從1987年開始發行彩票。二十多年來,隨着彩票發行規模逐步擴大、發行品種不斷豐富,彩票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顯。爲了加強彩票管理,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財政部組織起草了《彩票管理條例(送審稿)》。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財政部等部門進行了反覆研究論證,形成了《彩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彩票管理體制。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彩票。(第二條)並以現行彩票管理體制爲基礎,分別規定了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彩票市場監督管理、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以及維護彩票市場秩序方面的職責。(第四條)
(二)關於彩票的發行和銷售管理。徵求意見稿在彩票發行、銷售方面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項制度:一是,明確了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設立和職責。(第六條)二是,嚴格規定彩票品種的開設、內容變更和停止審批程序,並規定:審批彩票品種應當實行專家評審制度,並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聽取社會意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三是,規定了確保彩票發行、銷售安全的措施。(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四是,規範了彩票零售行爲,主要對彩票零售協議、彩票零售場所、彩票銷售禁止行爲等作了規範。(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三)關於彩票的開獎和兌獎管理。徵求意見稿從開獎規則程序、開獎設備安全、開獎公告、開獎監督等諸多方面作出了嚴格規範,並規定對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以制度保障開獎兌獎的安全和公開、公正。(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
(四)關於彩票的資金管理。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彩票資金的構成和歸集,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的使用以及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等管理規範。(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六條)此外,草案還針對不同主體的彩票違法犯罪行爲,有針對性地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五章)
二、其他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彩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08年3月2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徵集管理信息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彩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cpgl@chinalaw.gov.cn
彩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彩票管理,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彩票。
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禁止中國公民、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境外彩票。
第三條 彩票發行、銷售、開獎、兌獎和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彩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部門分別負責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彩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部門分別負責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的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各種危害彩票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爲。
第五條 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章 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銷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第七條 彩票品種的開設、內容變更和停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彩票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科學、合理地利用彩票資源,優化彩票品種結構。
第八條 開設彩票品種,由彩票發行機構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彩票品種規則草案及其設計原理;
(二)發行方式、技術方案、印製方案;
(三)銷售方案及市場分析;
(四)開獎、兌獎操作規程;
(五)風險控制和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開設彩票品種申請,應當實行專家評審制度,並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聽取社會意見。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 已獲批准的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需要變更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彩票品種需要停止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購符合彩票技術標準的彩票專用技術、設備和彩票印製服務。
第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科學嚴密、相互制約的彩票系統管理和開獎、兌獎安全管理操作規程,保障彩票銷售系統、專用軟件的安全可靠。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行負責彩票銷售系統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以及彩票銷售資金的歸集管理,不得委託他人管理。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託零售者銷售彩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委託零售者銷售彩票的,應當與零售者簽訂彩票零售協議。彩票零售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彩票零售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彩票零售協議爲彩票零售者配置彩票投注設備。彩票零售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租、轉借彩票投注設備。
第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彩票零售場所的佈局。彩票零售者應當在彩票零售場所內設置統一的彩票零售標識,張貼理性購買彩票的警示標語。
第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零售者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
(二)以詆譭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四)溢價、折價銷售或者以信用卡透支、賒銷方式銷售彩票。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需要銷燬彩票的,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體育部門的監督下銷燬。
第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將彩票銷售財務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公衆的監督。
第三章 彩票開獎和兌獎管理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則和操作規程開獎,保證開獎結果的公開、公正。違反規則和操作規程的開獎活動和開獎結果無效。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並可以公開選聘或者委派第三方參與開獎全過程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彩票銷售數據的完整、準確和安全。當期彩票銷售數據封存前,不得對銷售數據進行查閱、分類和檢索。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開獎設備進行封閉管理,確保開獎設備正常運行,並配置備用開獎設備。
第二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每期彩票的銷售情況和開獎結果。
第二十四條 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日內,按照彩票品種規則的規定兌獎,逾期未兌獎的視爲棄獎。
中獎彩票因破損等原因而無法辨認真僞的,不予兌獎。
未成年人不得參加彩票兌獎。
第二十五條 彩票獎金以人民幣形式一次性兌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形式兌付。
第二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職務或者業務便利知悉中獎者個人信息的人員,應當對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彩票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佔彩票資金的比例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
彩票發行費的提取比例,應當按照發行量增加則發行費遞減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彩票資金歸集賬戶,用於統一覈算彩票資金。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彩票銷售和資金流動情況。
第三十條 彩票獎金用於支付彩票中獎者。彩票單注獎金最高限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彩票品種和市場發展情況決定。
棄獎獎金按照彩票品種規則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彩票發行費專項用於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彩票零售者代銷費。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二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
第三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彩票公益金和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體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使用、管理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公益金的具體使用情況。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的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沒收違法彩票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設彩票品種、停止彩票品種或者擅自變更彩票品種規則、發行方式的;
(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種規則銷售彩票、進行彩票開獎或者發佈開獎公告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未按規定上繳彩票公益金、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或者未按照彩票品種規則的規定處理棄獎獎金的。
第三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採購不符合彩票技術標準的彩票專用技術、設備和彩票印製服務的;
(二)將彩票銷售系統數據、開獎兌獎以及彩票銷售資金的歸集事項委託他人進行管理的;
(三)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爲的;
(四)擅自銷燬作廢的彩票的;
(五)違反規定查閱、分類、檢索銷售數據的;
(六)以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非人民幣形式兌付獎金的;
(七)違反對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義務,造成後果的。
第四十條 彩票零售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體育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出租、轉借彩票投注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彩票零售場所設置統一彩票零售標識或者未張貼理性購買彩票警示標語的;
(三)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爲的;
(四)違反對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義務,造成後果的。
第四十一條 彩票公益金使用單位違反彩票公益金使用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改正的,沒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資產,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資格。
第四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彩票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管和彩票發行、銷售活動中徇私舞弊,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爲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彩票銷售系統、投注終端、搖獎設備和彩票印製等技術、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技術標準。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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