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摳門”物業竊電140萬千瓦 千萬豪宅竊電案昨一審宣判
昨天上午,備受各界關注的盛大金磐竊電案在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邢文浩、戴立峯、李根福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兩年不等,並處以相應罰金。
2007年1月12日,上海市電力公司浦東供電公司對盛大金磐小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有28只電錶的封印開啓、令克斷開,處於正在竊電狀態。同年2月6日,供電部門再次至小區檢查,發現另有22只電錶(其中9只電錶爲備用表)封印被開啓,檢查人員當即拍攝照片,開具22張檢查單,但物業中心人員拒絕簽字。
案發後,上海電力學院、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華東監管局等機構立即組成專家組,親赴現場進行勘查。專家估算結論證實,28只電錶涉竊電量1515428千瓦,涉竊金額高達1301657.86元。
1月16日,仲量聯行盛大金磐物業管理中心工程部主管戴立峯主動向公安機關交待全部盜竊事實,同日,公安機關傳喚邢文浩、李根福接受調查,李交待全部犯罪事實,翌日,邢也交待了基本犯罪事實,由此這起特大竊電案浮出水面。
2006年1月,仲量聯行正式進駐盛大金磐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因1月份的公共部位電費高達20萬餘元,遠遠超出每月18萬元的預算標準,物業管理中心經理邢文浩爲節省電費開支,“提高工作業績”,與工程部主管戴立峯預謀竊電。經邢授權同意後,由戴指使電工李根福採用破壞電錶封印、斷開令克的方法實施竊電,竊電行爲從2006年3月1日持續至2007年1月11日。
由於仲量聯行收取的業主物業費存在專用賬戶內,該賬戶屬於專款專用,開發商、仲量聯行、物業中心、任何個人都無權擅自動用,故邢、戴、李三人在竊電過程中未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邢文浩、戴立峯、李根福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電力價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均構成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兩年不等,並處以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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