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明令嚴禁發“災難財”!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鍾啓權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儘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議案,希望通過修改完善該法,解決目前各地政府在價格調控和管理上“有法難依、無法可依”的困境。 議案稱,“《價格法》現行的規定未能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不正當價格行爲”。鍾啓權在議案中建議,要細化“哄擡價格”行爲表現形式,在現有規定基礎上增加禁止以下兩類較爲典型的哄擡價格行爲:一是囤積居奇,商品庫存明顯超出正常水平,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二是利用自然災害、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其他重大社會事件,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以牟取暴利爲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 另外,還應清晰界定“牟取暴利”的行爲構成要件,並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爲涵蓋“服務價格”,不僅僅是包含“商品價格”。 按照《價格法》,目前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等價格干預措施的權限在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 鍾啓權建議,《價格法》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條賦予縣級政府相關職權的規定做類似修改,規定在市、縣等局部地區發生價格異動時,可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及時遏制異動事態蔓延,減少社會震動。 (本文來源:金羊網 作者:周樂瑞李宜航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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