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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首案 上午開庭 本市法院首次依據勞動合同法審理該案件 員工辭職前註冊公司被要求支付12.5萬元違約金用新勞動合同法維權 法院首用新法審勞動爭議 員工要求法院判決自己不用支付該款項專家稱是否違約法律無明文規定 本報訊(記者張盈)公司員工趙某在辭職前註冊了一家新公司,後經勞動仲裁趙某需向原單位支付違約金12.5萬元。爲此,趙某告上法院,要求判決他無需向原單位支付違約金。 今天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據悉,這是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來,本市法院首次依據該法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 趙某原是某諮詢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去年3月,趙某從諮詢公司辭了職。但諮詢公司發現,原來趙某在離職前一個月,已經註冊了一家新的公司,而新公司的經營範圍與原公司是一致的,導致老客戶頻頻流失。 原公司認爲趙某開新公司違背了合同中“不得經營同類業務”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員會最終支持了公司的請求,要求趙某支付12.5萬元的違約金。 今日庭審 原被告雙方 均派代理人出庭 今天上午的庭審,趙某和老東家都沒有到場,雙方都是代理人出庭。 “請法官注意,趙某註冊公司是在2007年1月,而離職是在3月。趙某是在任職期間創立了新公司。”趙某老東家的代理人拿出趙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指出,勞動合同中註明員工不得於在職期間經營同類業務,如果違約員工最後一年的工資和補貼將歸公司所有。 趙某的代理人表示,趙某的新公司是他委託別人註冊的,而且只是註冊,不是實際經營,並沒有違背勞動合同。 同時,趙某代理人對12.5萬元的違約金的金額提出了意見。“通訊費、社保金等費用不應該算在工資總額裏面,違約金裏不該包括這部分。” 據瞭解,和趙某一同辭職的原同事因爲同樣的原因也將老東家告上法庭。 本案將擇日宣判。 專家說法 在職時註冊公司是否違約 無明文規定 今天上午,勞動法律專家、人力資源專業律師樑楓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業務。 但對於在職期間註冊公司是否違約並沒有明確規定。 樑律師表示,本案中老東家的賠償要求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規定並沒有衝突。 “根據以往案例,‘註冊’基本上就可以認定爲‘經營’,但還要看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詳細的解釋。”樑律師說。 相關解釋 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兩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責任編輯:張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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