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原副局長李祥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和單位賄賂,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賄罪判處其10年有期徒刑。
李祥於2003年至2007年8月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經法院審理查明,他在煤礦安全監察、事故處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等工作中,爲他人謀取不當利益。違法收受他人、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62.8萬元,美元0.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