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滾歌手竇唯火燒北京一家報社職工車輛案近日終審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即竇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因其情節輕微,且有自首情節,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2006年5月10日10時左右,竇唯因對北京一家報社有關報道不滿,前去這家報社交涉。在交涉過程中,他把辦公室內的DVD機、電腦、電視機等物品摔毀,經鑑定價值1644元。 當日下午5時左右,竇唯再次來到這家報社,往報社職工停放在門前的一輛小轎車上潑灑汽油,然後用打火機點燃,汽車表面因火燒受損,經鑑定損壞價值5379元。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竇唯提起上訴,認爲一審判決依據的價格鑑定結論所認定的損失數額過高,被燒車輛部分維修項目不是他燒車造成的,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依法改判。 一中院終審認爲,一審法院根據竇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責任編輯:張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