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美腿手術”之後,並無大礙的韓怡(化名)成了“跛足”,而這項手術還是在三甲醫院由著名專家操刀的。更令她感到難以承受的是,她實施的這項手術目前不屬於我國政府頒佈的醫療美容手術範圍。現在,她的腿部修復要赴美國進行,80萬元的修復費令韓怡望而卻步。 事件 美腿手術失敗 韓怡今年37歲,是一位身材苗條的時尚女性。但是整整兩年了,她沒有穿過短裙,只能穿平底鞋,一隻鞋裏還墊着透明的膠墊。“兩年前我因爲腿部抽筋到北醫三院就診,在其門診部做了一項腿部的美容手術,沒想到被整瘸了。”按韓怡的說法,她現在的腿長短不一、粗細不同,而且小腿肚子的肌肉如石頭般堅硬。 昨天,韓怡與記者見面,講述了她的修腿奇遇。“2005年10月,我因爲腿部經常抽筋,到北醫三院就診。他們建議我到北醫三院上地門診部的醫療美容中心做‘小腿肌肉祛除術’。大夫當時跟我說,這項手術不僅能解除病痛,而且能使雙腿看起來修長纖細,3天下地不影響工作,無副作用。我就動了心。”韓怡說,大夫還信誓旦旦地表示,他們已經做了上千例這樣的手術。 但是,韓怡在病牀上躺了足足9天,雙腿一直纏着繃帶,一個月水腫都沒有消除。爲了進行康復運動,韓怡還買了專門的健身器,堅持進行大夫建議的爬山運動,睡覺時保持兩腳頂着牆的姿勢。但是,腿部的麻木、屈伸困難等併發症還讓韓怡苦惱不堪。 會診 轉投其他醫院 爲了弄清自己的病因,韓怡再次找到北醫三院上地門診部。“我發現給我做手術的是兩個大夫。除了我點名的秦大夫,還有一位王大夫。”韓怡與醫院協商,在免收手術費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一次修復手術。但是,當韓怡準備好做手術時,大夫讓她籤手術同意書。韓怡認爲手術同意書中有免除醫院責任的內容,於是與主治醫生髮生了分歧,醫生摔門而去,手術計劃被取消。韓怡事後查閱資料發現,這位王大夫是面額骨整形專家。 腿痛難消,韓怡只好奔波於各大醫院——積水潭醫院、北京醫院、北醫三院之間,專家的診斷結論令韓怡一次比一次心寒。“有的大夫說,需要手術,但是要留下很大的疤痕。有的大夫說要保守治療,但是無法根除症狀。”一個專家直接告訴韓怡,“神經傷了,腿部麻木解決不了。” 調查 美容手術屬於非法? 從韓怡的病歷摘要中,記者看到,韓怡做的“小腿肌肉祛除術”是“術中切除肌肉量:左側爲83.5克;右側爲83.5克……”但在韓怡就診時,一名專家告訴她這項手術是“盲切”。“我感到我被忽悠了。”韓怡決定起訴。 韓怡的律師查閱了大量資料發現,這項手術不在中華醫學會發布的《醫療美容項目》內,而且北醫三院上地門診部在北京市衛生局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檔案中不包含這項手術。韓怡的代理律師陳曉鶯告訴記者,她們向中國醫師協會美容與整形醫師分會美容與整形修復援助中心進行了聯繫。他們給的回覆中寫道:“目前國內政府頒佈的醫療美容手術範圍內,不包括小腿肌肉祛除術的術式”“目前只有臺灣地區和美國的一些醫生開展過相關的瘦腿術”。經過會診與聯繫,韓怡的腿要到美國進行修復,最初的費用是“70萬元到80萬元”。 法院 醫院賠償96萬餘元 去年,韓怡向海澱法院遞交了訴狀,向北醫三院和上地門診部索賠百萬。但是,北醫三院否認與韓怡有醫療關係,說派醫生前往是“會診”。上地門診部認爲,這項手術“在國際上是成熟手術”,韓怡的腿部症狀是併發症,其原因是韓怡不配合進行第二次手術,因此不同意給韓怡任何賠償。律師直接將案件定性爲“侵權”。“當事人到醫院治療時是健康人,但是他們做的手術卻傷害了當事人的人身健康。” 今年1月21日,海淀法院進行了宣判——支持了韓怡80萬元的赴美治療費用,還要求醫院賠償韓怡10萬元精神損失費,總的賠償額爲96萬餘元。法院確認醫院超出法定範圍執業。北醫三院和上地門診部已經向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要求確認手術的合法性,堅持不作任何賠償,要求法院發回重審。 “醫生要我儘快治療,但是我拿不到錢只能拖着。”韓怡擔心,如果發回重審,她還要等一年的時間,那她康復的希望將微乎其微。 律師觀點 人身侵權以全部損失賠償爲原則 我國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限定賠償、懲罰性賠償及衡平原則四種。其中人身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爲基本原則,也就是說侵權行爲人對因侵權行爲給他人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爲依據,予以全部賠償。這裏的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已經預見或能夠預見的並可以期待、必然得到的利益損失。 要求醫療機構(包括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醫療(美容)損害賠償糾紛,通常分爲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兩種情形。後者是指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包括不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以及不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在非醫療機構進行美容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 對人身損害賠償或醫療事故賠償通常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陪護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生活補助、殘疾用具費用、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責任編輯:江大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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