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西頻道3月14日電(陳華婕)廣西南寧一市民到超市購物,將其隨身攜帶的手提包寄存在超市存包處,離開時卻被告知手提包已被他人領走。3月12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超市賠償失主各項損失合計816元。 2007年8月14日,劉小姐(化名)到南寧市某超市購物時,將其隨身攜帶的手提包存放在超市存包處,超市交給劉小姐一個號牌作爲其領包憑證。但劉小姐購物完畢後,離開超市欲領取其手提包時,卻被告知手提包已被他人領走。在與超市協商未果後,劉小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超市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1500餘元。 法院認爲:消費者到超市購物,超市爲消費者提供存包服務,系超市提供的各項服務之一,消費者將其物品存放在超市存包處,即與超市形成保管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自寄存物交付時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劉小姐在本次事件中沒有過錯,而超市的工作人員在按號牌發放消費者存放的物品時未盡嚴謹審查義務,出現重大過失,造成劉小姐存放的物品丟失。因此,對於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新華網廣西頻道) (責任編輯: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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