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皮膚病的薛某按照廣告購買了聲稱“有奇效”的某膠囊,試用後病情反而加重,原來該產品只是保健食品。薛某遂以銷售假藥將藥店告上法庭。東莞中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因薛某無法證明其病情加重與使用該產品有因果關係,因此無法獲得人身損害賠償;但藥店在明知該產品可能使消費者誤以爲是藥品、卻在未介紹其與藥品區別的情況下推薦給消費者,是欺詐行爲,應雙倍返還“購藥費”。 2004年5月25日,廣州某報刊登了某牌“膚力健膠囊”大幅宣傳廣告,稱“國藥準字的膚力健爲中國中醫研究院皮膚病研究成果、皮膚頑症剋星”。該廣告還包括《粘合素介入皮膚病治療取得驚人效果》等多篇介紹性短文,表示能完全恢復皮膚的自我修復功能,不再復發。廣告下方列舉了廣東省內出售該產品的數十家藥店名稱及地址。薛某於同年6月按報紙上的地址到東莞某藥店購買了4個療程共計3560元的該產品。服藥至同年11月,薛某的皮膚病加重,後到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就診。 薛某以“膚力健膠囊”爲假藥將藥店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費等17000餘元,並雙倍返還購藥費。 一審法院查明,“膚力健膠囊”爲取得國產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其文號爲“衛食健字”,保健功能爲免疫調節,並特別註明該產品不能代替藥物。這表明該產品符合國家相關保健食品質量標準,薛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及其所受損害與該產品的因果關係,薛某在庭審中也表示不申請對該產品進行質量鑑定,因此一審法院對其基於產品質量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藥店經營者提出,其銷售的爲合格產品,廣告也非其所發佈,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一審法院認爲,該藥店在廣告所列的藥店名單中,被告無法對此作出合理解釋,故應認定該廣告是其所發佈,其行爲已經構成欺詐,應雙倍返還薛某的購藥費。 雙方均不滿一審判決,上訴至東莞中院。東莞中院認爲,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廣告爲該藥店所發,但藥店經營者明知“膚力健膠囊”屬保健食品,也明知該產品包裝盒上的說明存在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之嫌,但沒有在推銷該產品時向消費者明示其與藥品的區別,已構成欺詐,應雙倍返還購藥費。 (責任編輯: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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