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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縣男子王吉鬆07年6、7月間,上網連續以送東西爲由誘騙少女見面,趁機強制性交得逞,其中一次還強盜被害人手機,嘉義法院審結,審酌被告造成被害人心靈嚴重受創,犯後又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判處有期徒刑33年。 據“中央社”報道,該案判決書指出,王吉鬆去年6月4日,透過網絡認識未成年的A女,佯稱贈送目前時下流行的“公仔”超商集點數爲由,相約見面,並將A女載至偏僻地區性侵得逞, 被告於6月21日,透過網絡向B女佯稱將贈送其數碼相機,而於同日下午相約至火車站見面。王吉鬆隨即託友人邱姓男子載至祖厝,由邱嫌把風,對B女強制性侵得逞,並搶走被害人手機。 7月22日,又經由網絡結識未滿14歲的C女,後於7月25日,被告先以電話聯絡C女外出遊玩,兩人相約臺中縣遊玩,被告C女未滿14歲且反應較常人慢,被告載至飯店強制性侵得逞。 法院審結,審酌被告明知或可得推知被害人A女、B女均爲未成年少女、C女甚至未滿14歲,爲逞一己性慾而利用少女年輕識淺,並透過網絡交友,鬆懈少女心防及贈送物品的誘因,多次誘騙少女予以性侵害,造成被害人心靈嚴重受創,無從彌補。 而且,被告犯後百般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甚且於檢警偵查與交保候傳期間,再以相同模式誘騙少女予以性侵,行徑囂張且漠視法紀。 因此,被告王吉鬆成年人故意對少女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女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又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責任編輯: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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