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崔亮)偶然的一次爭吵,李先生髮現撫養了20年的女兒竟然不是親生的,他把前妻和女兒告上法庭,索要賠償11萬元。今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先生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離婚了,離婚後女兒由他撫養。2007年年底,女兒突然夜不歸宿,李先生多次勸說無效,隨後父女二人發生爭吵。在爭吵中,李先生聽到一個意外的消息,女兒告訴他:“我媽已經跟我說了,我不是你的親生女兒。”李先生非常傷心,準備再生育一個。但在醫院體檢時,醫院爲他出具了不能再要孩子的診斷證明。 李先生說,沒想到撫養了20年的孩子不是親生女兒,這不僅是對自己經濟上的損害,最大的是在精神上的傷害。因此李先生請求法院判決前妻與女兒返還自己付出的撫養費6萬元,同時前妻給付自己精神損失費5萬元。 昌平法院將擇日審理此案。 (本文來源:北京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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