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隗葦)昨天,房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死者妻子訴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賠償遺腹子撫養費的案件,涉案金額13萬餘元。 黃炎起訴稱,去年12月4日夜,她的丈夫張濤駕駛一輛轎車,在房山區與陳昭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張濤搶救無效死亡。經交通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後經房山區婦幼保健醫院診斷,黃炎已懷孕,且至起訴時止尚未分娩。由此,該事故造成損失除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各項費用71萬餘元外,還包括死者張濤之遺腹子的撫養費13萬餘元。以上損失經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昭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明確排除了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關於“被撫養人”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並未明確包括胎兒。能否判決支持有關遺腹子撫養費的訴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 庭審過程中,黃炎的代理人認爲,法律沒有講明胎兒的民事權利。但是,胎兒既然是一個小生命,就應該享受民事權利。索要胎兒的撫養費完全符合法律精神。 而陳昭則認爲,黃炎屬於早孕,孩子並沒有出生,也沒有醫院的出生證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因此不同意對於孩子部分給予補償。 (本文來源:北京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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