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長春3月16日電 新近出臺的《長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單位集資建房的條件和對象做了嚴格規定,絕不允許建成人人有份的單位福利房。 辦法規定,只有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纔可以利用自有土地集資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對象,必須符合長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500元,取得長春城市戶口3年以上,在民政部門已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 據瞭解,吉林省長春市前幾年違規集資建房現象嚴重。一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單位集資建房的名義,變相實施實物分房,而且房屋面積和標準嚴重超標,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副局長李曉曼表示,今後單位集資建房的建設標準、優惠政策和產權關係等,將嚴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執行,凡已享受過福利分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單位集資建房的人員,絕不允許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同時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建房名義,變相實施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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