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起《勞動合同法》第一案
公司未訂立勞動合同職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2008年1月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後合法期限,但到2月份單位依然沒有簽約,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本市某合資企業工作的楊軍(化名)向市勞動爭議仲裁院提起申訴,提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工資等內容。該申訴同時成爲《勞動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執行以來,適用《勞動合同法》審理的第一例勞動爭議案件。
據瞭解,23歲的楊軍在2006年8月到本市一家合資企業工作,該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進入2008年1月後,楊軍多次與公司溝通,仍沒有得到公司方面的明確答覆。由於公司未能履行相應責任,2月21日,楊軍基於“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向公司提出辭職,期待以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司於當日批准了楊軍的辭職,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
2月28日,楊軍來到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經過對勞動仲裁程序和受理範圍的諮詢,於當日提起勞動仲裁申訴。請求被訴人補繳在職期間(2006年8月到2008年2月)的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基於他的請求事項屬於勞動仲裁受理範圍,並且沒有明顯的時效問題,市勞動爭議仲裁院3月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據勞動爭議仲裁院專家介紹,《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很多勞動者都投入了極大的關注,但是由於新法給予用人單位一個月的合法期限,而且根據不同情況,2008年1月開始並不是所有爭議都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給予補償。首先,勞資雙方的爭議應當是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後,如果發生在2007年的爭議一直未能解決,在2008年1月提出仲裁申訴是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主張權利的;其次,用人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所以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對於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能依照新法主張相應補償。本案中,在2月中旬企業既未繳納社會保險,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楊軍以此爲由提出辭職並主張相關補償,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主張權利的。據悉,該案將於近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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