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諮詢師走進少年法庭 一個少年犯的標本案例 浙江在線03月18日訊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實行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鑑定,推行對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制度,實質上是對被告人的一種人格調查,這種調查結果用於刑罰裁量的參考,注重量刑的刑罰效果和社會效果,符合刑事司法現代化的國際趨勢 小陽(化名)今年剛滿18歲,不久前,他因爲多次敲詐勒索被海曙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法官之所以判處他緩刑,除了考慮到他的犯罪事實和危害程度外,還有就是一份對他的心理鑑定也起到了相當大的參考作用。據海曙法院刑庭有關負責人透露,從去年10月份開始,海曙法院在少年刑事審判中首開先河引入心理鑑定制度,從而作爲對25週歲以下特別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參考。 一個少年犯的標本案例 小陽說,他被警察抓起來的一剎那,他感到眼前一片黑暗, “一切都完了!”熟悉小陽的人都說他是一個性格孤僻的人。父母因忙於工作,小陽自幼由外婆撫養,父母除了給他一些零花錢,很少過問他的生活。由於缺少必要的管教,小陽後來輟學了,成了社會上的小混混。 因爲缺錢花,小陽將目光盯上了一些膽小的中小學生,對他們實施了敲詐勒索。海曙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認定,小陽夥同他人共索取現金2700元。海曙區人民法院在對此案進行審理過程中,經過小陽同意,請寧波人和心理諮詢中心的二級心理諮詢師馬洪波爲他做了心理鑑定。對小陽的心理測試是在寬鬆的氛圍下完成的,心理諮詢師請小陽按照自己的想象畫參天大樹,在沙盤裏擺出一幅“外婆的澎湖灣”,在一片大海、田野之間,外婆點着蠟燭等着小陽歸來。 心理諮詢師根椐測試得出結論:大樹陰影濃重說明小陽不敢直面現實的挑戰;外婆、田野、蠟燭象徵希望,大海象徵未知誘惑,這兩方面提示他潛意識充滿了矛盾和掙扎,需要外界的力量抵制誘惑。根椐案情,並參考心理評估反映出小陽的心理及性格特徵,加上他所處的實際生活環境,法院最終決定判處小陽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小陽說,他接到判決的那一刻,心裏非常激動,下決心以後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人。小陽的家人對這個判決也沒有異議,表示要配合有關部門,幫助小陽改過自新,不能再讓他走犯罪的道路。另據各方面反饋的信息,小陽現在像變了一個人,不但懂事了,也知道幫助別人,一切正向好的方向發展。 少年審判引入心理鑑定 張丹丹是一名女法官,海曙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庭長,她自從來到刑庭以後,一直對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強烈的關注,也喜歡鑽研這方面的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家長把孩子撫養長大,是想讓孩子成爲棟樑之才,而不是成爲一名罪犯,孩子應當在學校裏成長,而不是在審判庭裏!”張丹丹說,每當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卷,她就感到心痛,但是從法官的角度來講,她不得不依法辦案。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61條規定,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張丹丹介紹,在這個大背景下,他們經過論證,於2006年在少年刑事審判中建立了社會調查員制度,請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性格特點、家庭背景、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作爲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參考。這在當時是全國首創。 張丹丹說,在實施社會調查員制度後,改進了少年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對於是否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緩刑有了參考依據。但是,這個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就是社會調查由於受各種條件的限制,調查出來的結果太過於表面化,對於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心理缺乏必要的瞭解,不利於懲罰犯罪和挽救失足少年。在此基礎上,他們借鑑國外對少年刑事犯進行心理測評的經驗開始對未成年被告人做心理評估工作。經過初步的試驗後,收到了較好的效果,讓審判工作更加合理和科學。從去年10月開始,他們將對未成年被告人心理鑑定作爲一項制度確立了下來。 “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審判中引入心理鑑定制度是一種全新的嘗試,其目的在於瞭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狀況,爲正確判決提供參考!同時也可以據此確定相關的幫教對策,爲判決後的個性化司法矯治提供依據。”張丹丹說, “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區別對待,在操作中不但要依法懲罰,還要注重挽救和教育,更要體現人性化。” 鑑定全過程要錄音錄像 海曙法院提供的資料表明,對未成年被告人做心理鑑定與評估要分幾步走,首先要經過被鑑定人的同意,並且要得到被鑑定人的積極配合,這樣才能真實地反映出其心理狀況。寧波人和心理諮詢中心負責人劉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在接受法院的委託後,將按照有關程序對當事人進行綜合測試,然後做出鑑定和評估意見,並對當事人今後的矯治方向提出建議。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對未成年刑事被告進行心理鑑定是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的,鑑定全過程還要錄音錄像。心理鑑定不但給法院量刑做參考,同時還給被判刑者以後的幫教做進一步的參考。 海曙法院刑庭有關負責人認爲,他們把心理諮詢的鑑定報告作爲量刑時的參考,給青少年被告以相應的處罰。如果當事人在犯罪時出於一時衝動或激情犯罪,放到社會上不會產生進一步的危害,他們就考慮判緩刑。如果當事人在犯罪時的主觀惡性比較大,或者有再犯的可能,那就要考慮判處實體刑罰。至今他們已將多名青少年被告進行了心理鑑定,除了兩名被判實體刑罰外,其他的都是判處緩刑,被判處緩刑的少年犯非常珍惜這來之不易的自由機會,也理解法院的良苦用心,所以表現不錯,事實證明,收到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預期效果。 人格調查彰顯人文精神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海曙法院此舉在全國法院系統也屬罕見,一經推出就受到法學界的高度關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擬在最近召開全市少年審判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推廣海曙法院的做法。 浙江萬里學院刑法學副教授丁寰翔認爲,海曙法院在審理案件之前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鑑定和社會調查,是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之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同時也是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和體現。由於犯罪的未成年人其身心發育還不成熟、社會化過程沒有結束、可塑性強及其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決定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處遇應與成年被告人不同。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指導下,許多國家建立了相對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專門就未成年被告人的審理作出了司法解釋,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特別的司法處理。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實行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鑑定,推行對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制度,實質上是對被告人的一種人格調查,這種調查結果用於刑罰裁量的參考,注重量刑的刑罰效果和社會效果,符合刑事司法現代化的國際趨勢。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何家弘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認爲,海曙法院的做法是一個令人欣喜的嘗試,現實中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只是由於心理不成熟,受人蠱惑一時衝動而誤入歧途。法院把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鑑定作爲量刑的參考,將會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個更加客觀全面的認識,從而作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加客觀公正的判決,既有利於犯罪的未成年人改造和成長,又彰顯了人文精神。 寧波晚報邊城雨 (責任編輯:趙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