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兒子並非親生後,“父親”王先生因房子動拆遷得到的120萬元安置補償款全部收歸己有。“子”告“父”侵吞動遷款,“父”稱是養“子”14年的補償,“父子”對簿公堂。 日前,黃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兒子”小王屬動遷安置對象,王先生應給付動遷補償款15萬元。 “兒子”:要分30萬 15年前,王先生與小王的母親同居,之後生下小王。雖然王先生後來與小王的母親分手,但小王自出生起就一直與王先生同住。 王先生的房子拆遷取得動遷安置補償款120萬元,小王認爲自己是同住人,也是安置對象,依法對補償款享有分割的權利。房子動遷實際安置人數是4人,因此他要求王先生給付30萬。 “父親”:只給五六萬 王先生稱,讓孩子一直跟自己同住,因爲他以爲孩子是親生的。2005年房子要動遷時,爲了解決小王的戶口問題,他專門做了親子鑑定,結果卻讓他震驚:小王非他親生。 之後他仍將小王作爲安置對象作了申報,孩子的母親曾答應不要孩子的動遷份額,以補償他14年的撫養之恩。對此,王先生並未提供證據,小王的母親也予以否認。 王先生還稱,他的120萬補償款中包括了三個人的低保以及他的營業執照等因素,因此他只同意給小王5至6萬元。 法院:酌情補償 法院審理認爲,小王屬於實際安置人員,在動遷安置款中應當享有部分份額。 考慮到王先生的安置補償費中對於營業執照、低保等因素等都未作明確劃分,再加上小王不是同住人,對房屋價值的補償以及由此產生的設備移裝費、搬家費補償等不能參與分割。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解放網) (責任編輯: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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