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成都市檢察院負責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接受了本報(檢察日報)記者專訪。這位檢察官透露了有關本案審查起訴的一些細節,也許有助於公衆正確看待本案判決。 記:對於廖案,社會上有看法認爲,法官有人情,檢察官冷酷。你怎麼看? 檢:情與法在這個故意殺人案中的確演繹得非常突出。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都應該保持冷靜,用法眼看待一切,而不能以公衆或輿論左右自己的判斷。檢察院不是冷酷,而是嚴格依法。 當初,該案在移送成都市檢察院起訴時,我們基於兩方面考慮,把這個案件移交到了下級檢察院——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一方面是參照了以往相類似的案例。2005年,成都市發生一起女婿因家庭負擔重,嫌棄岳母年老多病而將其推下水渠扼死的案件。案發後,這名女婿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被認定爲自首。這起案件由成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成都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另一方面是綜合了廖婷婷案的實際情況。廖婷婷因妹妹生病拖累家庭,作爲姐姐不堪精神和經濟上的折磨,把處於病重之中的妹妹捂死,這兩起案件在殺人起因和動機上很相似,只是廖婷婷不僅有自首情節,同時經鑑定還患有抑鬱症。基於這些原因,我院認爲廖案可能在無期徒刑以下量刑,因此交辦到了下級檢察院起訴。可見,檢察機關從一開始就對廖婷婷的從輕情節作了考慮,交辦案件本身就是佐證。 記:法院都“放”了廖婷婷,檢察機關爲什麼還要緊追不捨? 檢:一個行爲只要構成犯罪就具有社會危害性,不能以“殺死家人”就與“無社會危害性”畫上等號,這是對法律的誤讀。廖娟娟是一個處於弱勢的精神病人,本應得到社會和親人的關愛,儘管她拖累了全家,但她的生命不容剝奪。如果一個生命對家庭、社會無用的話,家人就因此剝奪這條生命,那纔是真正的殘忍和冷酷。 記:你認爲如何量刑纔是“罰當其罪”? 檢:故意殺人是最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廖婷婷案,檢察機關觀點很明確,該案不適用緩刑,不能法外施恩。 記:有一種觀點認爲,判處緩刑有助於身患抑鬱症的廖婷婷接受治療。您是否贊成這個觀點? 檢:法官只能根據事實和證據來判決,至於服刑對廖婷婷的病情帶來的影響應該由刑罰執行機關監獄考慮。我國監獄有治療普通疾病的專門醫院,對精神疾患還有專科醫院,即便監獄醫院治療條件有限,服刑人員還可辦理保外就醫到社會醫院治療。因此,不能以治療疾病爲藉口畸輕判決。 記:該案的判決,將對社會產生什麼影響? 檢:判決畸輕,當然會給社會帶來負面效應,因爲刑罰不僅具有懲罰犯罪的功能,同時還有指引、教育、評價等效用。過低的量刑對今後出現的類似犯罪的警戒作用可能大大減弱,可能危及到其他類似病人的安全。儘管我國不實行判例法,但對相似案件依然具有參考作用。(記者谷萍通訊員查洪南)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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