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購睡衣外標籤註明100%棉內側標籤卻爲35%棉
純棉不“純”,退一賠一
消費者訴訟請求終審獲支持
因見外標籤註明100%棉,一消費者考慮到自己經常出差便一口氣購買了5件睡衣。回家之後,這名消費者卻發現睡衣內側的永久性標籤上標明35%棉、65%滌。內外標籤不符,消費者認爲遭遇欺詐,遂提起訴訟,要求商家“退一賠一”。該糾紛經兩審審理,法院日前終審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請。
2007年10月8日,張女士在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購物。其間,張女士看到一款睡衣的外標籤上標明成分爲100%棉,價格69.3元。因爲經常出差,張女士便一次購買了5套。可是回到家後,張女士穿着睡衣感覺不像純棉產品,後來發現產品內側的永久性標籤上標着“35%棉,65%滌”。由此,張女士認爲以上產品屬於虛假宣傳,而商家沒有盡到嚴格把關的責任,以欺騙的形式、虛假的說明誤導消費者,故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退回貨款346.5元,並賠償346.5元。爲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張女士提交了銷售小票、發票以及產品實物等。
法庭上,被告方提交商品實物兩件,證明商品內外標籤一致,並辯稱,己方不存在虛假宣傳和銷售,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銷售給原告的5套睡衣內外標籤棉、滌成分不一致,而被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產品爲全棉成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第19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9條規定:“禁止經營者採取下列手段欺詐消費者……(三)以虛假的價格、廣告、說明、標準、樣品、現場演示、有獎銷售等方式誘導消費者。”被告銷售給原告的產品具有誤導消費者的欺詐情形,現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貨款346.5元,賠償346.5元,應予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由此,原審法院判決被告將原告購買的上述商品予以退貨,退回原告貨款346.5元,並賠償原告346.5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爲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請。
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上訴人銷售給被上訴人睡衣的內外標籤棉、滌成分不一致,而上訴人卻是按100%棉的價款收取睡衣款的,故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供上述商品的信息存在虛假宣傳。原審法院基於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認定上訴人銷售給被上訴人的上述商品具有誤導消費者的欺詐情形並無不當。由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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