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資料圖片)
記者1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對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作出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通知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對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作出規定:如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爲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規定,爲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覈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以及涉農和國家儲備的企業,繼續執行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同時指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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